111 第一节 封山育林
明、清及民国时期,县内农民多立有村规民约进行封山育林。
解放后,1955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抓好当前各项林业工作的意见》,要求凡有母树 幼林残存地的均要搞好封山育林工作。山多人稀地区多封,山少人稠地区少封。水源上游及 水土冲刷严重的先封、死封,一般地区缓封、活封。1957年全县封山育林1.5万亩。
1958年5月,县农林水利局计划全县封山育林10万亩。因当年大办集体食堂、大炼钢铁, 全县林木遭到严重破坏,计划落空。
1959~1962年, 因粮食困难, 人们为找代食品,上山乱挖乱砍,无法开展封山育林。 1963年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 , 全县设护林员67人, 封山育林13.13万亩。其中松 6.61万亩,杉1.12万亩,竹0.35万亩,油茶0.41万亩,油桐0.02万亩,茶叶0.04万亩,杂木 林4.58万亩。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厉行封山育林,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布告》, 要求各区、公社和生产队订立封山禁约,恢复过去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当年全县封山育林 10.2万亩。
1966年,县人民委员会要求认真执行植、封、管并举方针,强凋认真抓好封山育林工作, 对水源林、新造幼林、水土保待林、采种母树林、科学实验林及防护林严加保护。
1975年, 全县封山育林面积创最高纪录,达45.6万亩。滩头水源林管理站经营面积2.2 万亩,1979年开始停止采伐,实行封山育林。到1987年,原0.4万多亩采伐迹地已全部恢复, 林木郁郁葱葱。
1990年,县委、县政府推广宛田瑶族乡的经验,规定凡造林或封山育林的承包山不收取 土地承包费。承包山三年内不造林或不封山绿化,由集体统一安排造林或由生产队另承包给 有能力的人造林, 林木谁种谁有, 政府发给林权证书, 30年不变。 当年,全县封山育林 12.06万亩,获自治区林业厅颁发的造林育林先进县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