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第二节 护林防火
解放前,无山林火灾消防组织和制度,火灾时有发生,大多任其自烧自灭。
195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烧山垦荒制度与护林防火奖惩办法。一些乡开始组织护林防 火委员会,成立护林防火队、组,订立公约,建立责任制。当年发生山火117起。
1955年11月,县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两江、宛田、六塘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所,各乡 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当年发生山火119起,烧毁森林面积7.76万亩。
1956年1~9月,发生山火144起,烧毁林地2.5万亩,损失林木80万株。县委及时召开三 级干部会议, 布置加强护林防火工作。会后建立区护林防火所9个,乡防火委员会44个,修 防火线90公里(其中林场10.5公里)。
1960年,群众烧荒种杂粮及进山找代食品,造成火灾101起。1961年12月至1962年2月, 发生火灾129起。烧山4.32万亩,烧毁林木688.4万株,其中经济林56万株,烧毁的面积和林 木等于1959年和1961年造林的总和。
1962年3月, 贯彻执行群众垦荒“不经区社批准不烧,无人看管现场不烧,天气干燥、 刮风不烧,不开好防火道不烧,下午及夜间不烧”的“五不烧”制度。12月10日,在桂林召 开临桂、永福两县护林防火联防会议,成立两县护林防火联防指挥部。并在两县交界的19个 大队中,建立5个联防委员会,在交界地区划分责任区,建立联防制度。
1963年, 为宣传护林防火的政策和有关知识,全县印发宣传手册800本,张贴布告2000 份,标语8000多张,宣传画100多张,竖立宣传木牌900多块。当年发生山火64起,烧毁林木 0.99万亩。
1965年,由于防火机构不断健全,山林火灾下降到20起,毁林面积0.15万亩。
1966年10月,县人委发布《关于护林防火的布告》,严格控制各种火源,严禁烧山猎兽, 禁止放牧玩火,禁止烧野蜂,严格执行“五不烧”制度。当年山林火灾降至15起,毁林面积 0.75万亩。
1987年,县直机关单位组建业余灭火队1个,队员20人。各乡镇亦组建业余灭火队20个, 队员395人。 当年发生山林火灾4起,烧毁有林面积228亩,林区治安秩序逐步好转。国营鸡 笼山林场与附近的穴田村联合护林, 连续6年未发生山林火灾,被自治区评为护林防火先进 单位。
1988年,全县发生山林火灾8起,过火面积2050亩。烧毁有林面积278亩,占有林地面积 0.23‰。当年,县被评为自治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
1989年, 全县共发生山火16起。 过火面积1020亩, 烧毁有林面积276亩,占有林面积 0.23‰。 1990年,全县发生山火9起,火警6起,火灾5起。过火面积3780亩,烧毁有林面积 438亩, 占有林地面积0.37‰。 1989年和1990年, 山林火灾烧毁有林面积均低于国家规定 “过火面积控制在林业用地面积3‰以下,烧毁有林面积不超过1‰”的指标,连续两年被评 为自治区护林防火先进县,分别获得二、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