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第三节 制止乱砍滥伐
解放前,县内林木主要靠村规民约保护。民国24年(1935年)郭德洁(李宗仁夫人)在两江 和四塘交界的老虎口建立林场,以武装人员护林。
解放初期,因山林权属变更,旧有的村规民约自然消亡,乱砍滥伐时有发生。郭氏林场 1000多亩林木被村民砍光。
1956年森工部门超量向林农订购竹木,加上生产合作社开展副业生产,只顾多捞钱,封 禁数百年的水源林和风景林均被砍伐。全县29个山区合作社乱砍滥伐竹木4.48万株,平原地 区的四塘江西乡一天就砍光半个山头。
1958年“大办钢铁”,放竹木砍伐“卫星”,造成大部分地区采伐过量。据当时统计, 全县利用石灰窑和瓦窑280个, 炭窑61个,其他土窑4128个,闲房破庙35座,渠道两条,大 山沟154条, 采用一层树木一层矿石堆砌燃烧的办法炼“铁”,日耗木材上万吨。同年,在 大办水利和集体食堂时,也大量砍伐林木作工具和燃料,使得全县村、镇附近的林木和交通 稍便的山区林木损失殆尽,丘陵地区的山岭尽成“光头”。
1959年下半年到1961年粮荒,到处乱伐林木换物换粮、毁林开荒种菜种粮。宛田公社大 脚迹、王能、岭背坪3个村,以2担木柴换1担石灰,砍光了5个山头的幼林。
1962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 禁止乱砍滥伐。1963年又通知各村订立禁山公约, 建立看山员制度,但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现象仍未制止。当年全县成林面积比1957年减少42 %,森林蓄积量减少37.44%,木材生产量由1956年以前的年产4万立方米减至1万立方米。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厉行封山育林,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布告, 规定林区要按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进行计划砍伐。此后,乱砍滥伐现象有所收敛。
1980年,针对一些单位擅自进入林区与社队挂勾套购木材的现象,县计划委员会发出文 件,重申木材及木制品收购一律按县计委下达计划,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
1982年成立滩头水源林管理站和架桥岭水源林管理站,保护面积分别为2.2万亩和6万亩。 1983年集体山林承包到户,部分林农担心政策变,有的地方出现“卖青山”和突击砍伐林木 现象,偷伐国营、集体林场林木事件时有发生。这年冬季,四塘、两江、南边山公社和国营 凤凰林场发生乱砍滥伐事件11起, 被伐松、杉林木1730亩,材积量800立方米。宛田公社小 河大队部分群众砍伐大队林场杉木1000多株。案件发生后,林业部门与公社、大队和当地派 出所、法庭对乱砍滥伐人员进行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退出实物和罚款 处理。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在县林业局内增设林政股,并作 出对木材实行有计划地限额凭证砍伐的规定。198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宛田、五 通、两江、南边山4个乡(镇) 设立木材检查站,配工作人员20名。1988年,又在县林业局内 增设林业公安股和林业检察室。 至1990年,共查处乱砍滥伐及非法销售木材案件229起,扣 留、 征收和没收木材8260立方米。依法拘留67人,逮捕17人,判刑13人,罚款87.72万元, 补交育林费18.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