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第二节 用水管理
解放前,用水需凭地契,由受益农户合作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1953年后,属国营工程 的用水,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干渠和支渠的开闸放水,斗渠和农毛渠用水由农业社 (大 队、生产队) 的管水人员负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大队、生产队管水系统消失,用水 混乱,有效灌溉面积逐年下降。1985年,全县21座国家管理的水库灌溉面积仅7.32万亩,占 设计灌溉面积73.28%。1990年又下降到6.95万亩,占设计灌溉面积65.14%。全县13座集体 管理的水库由于管水制度健全, 有效灌溉面积一直保持在1.63万亩左右, 占设计灌溉面积 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