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第三节 水费征收
解放前,水利工程管护维修费用,除少部分工程用公田田租收入支付外,其余采取每年 一次或多次按受益田亩征款、征料和征工的办法解决。
解放初,国家每年拨给一定的水利工程维修费,不足部分仍采取按受益田亩派款、派料 和派工的办法解决。
1953年潦塘河堰坝建成后,开始建立国营潦塘河水管所。以后随着国家管理工程的增加, 国营水管机构逐步建立,并向受益农户和社、队征收水费。按田亩等级,每亩每年分别征收 稻谷10.5、8、4.5公斤。1957年改为征收现金,一等田0.4元,二等田0.3元,三等田0.2元。 1963年一等田增至1.2元,二等田增至1元,三等田增至0.7元。为解决管水人员的食粮问题, 每亩加收稻谷0.5公斤。
1984年对水费征收办法进行改革。双季稻田每年每亩收3.5元,单季稻田2.5元,旱地粮 食作物1.5元, 其他经济作物4元。1989年又改为除每年每亩征收基本稻谷1.5公斤外,属水 库、闸门自流灌溉的双季稻田每年每亩加收稻谷10公斤,单季稻7公斤,旱地作物5公斤,经 济作物10公斤,园艺作物和鱼塘15公斤;属电力机械和内燃机提水灌溉的除需交付实用油、 电费外, 双季稻田每年每亩另收稻谷8公斤,单季稻田4公斤,旱地作物3公斤,经济作物10 公斤,园艺作物和鱼塘15公斤;属水轮泵灌溉的,双季稻田每年每亩加收稻谷10公斤,单季 稻田7公斤,旱地作物5公斤,经济作物10公斤,园艺作物和鱼塘20公斤。
1986年水费征收开始由各乡(镇) 政府承包并提取酬劳金。至1990年共征收水费93.96万 元,为1981~1985年征收水费29.04万元的3.2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