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第二节 粮食收购
1953年11月,县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简称统 购统销) ,开始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同时取消粮食自由市场,禁止私营粮商和私 营加工厂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加工自销成品。当年,粮食(原粮,下同)收购入库占粮食总产 37.76%。1954年11月下旬,实行粮食“随征带购”(征公粮、购余粮) 。余粮多多购,余粮 少少购, 无余粮不购,以年人均产粮250.5公斤为起购点,最低带购率为农业税50%,最高 带购率为225%。当年,全县带购余粮2250.5万公斤,占粮食入库数63.08%。1955年,贯彻 广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指示》(简称“三定”),以1954年实产 为依据,按稻田面积确定产量基数,扣除农业社和农户口粮、种子、饲料粮和应交的公粮后, 国家收购其80~90%的余粮。 人均全年口粮不足150公斤的给予定销。当年,全县定产8390 万公斤(不含杂粮) ,比1954年实产增加4.68%;定购余粮40207户,定购粮食2017万公斤; 定销6334户,定销粮食189.5万公斤。实际购粮入库占任务44.15%。
1955年粮食“三定”到户统计表
原粮:万公斤

注:1955年定产包括杂粮676万公斤。
1958年秋,全民大炼钢铁、大办水利,农村主要劳力大量抽去工地,使部分粮食未能及 时收割,造成粮食丰产不丰收,全县总产量比上年减少1.43%。加上全面实行供给制,吃饭 不要钱, 严重挫伤农民粮食生产和计划用粮的积极性。 1959年,全县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 833.03万公斤, 而粮食征购任务却比1958年增加1085万公斤,增长46.66%,其中定购粮比 1958年增长99.27%。当年农民人均有粮154公斤,比1958年减少33.9%。1960年,全县粮食 产量4204.5万公斤, 比上年减产3454.03万公斤,是解放以来产量最低的一年。当年,粮食 入库1205.5万公斤,占总产量28.67%。农民人均有粮仅122.5公斤。因口粮不足,农民以野 菜野果充饥,引起浮肿、中毒甚至死亡。1962年,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允许农民经营 少量自留地,恢复粮食市场,农村形势好转。当年粮食总产量达4737万公斤,比1960年增产 12.67%;粮食征购805万公斤,比1960年减少33.22%;农村人均留粮168公斤,加上农民自 留地生产的粮食,农村人均实际有粮达到1957年的水平。1963年,开始实行超产超购 (简称 双超) 。以生产队为单位,在留足社员口粮、种子、饲料和完成全年征购任务后,将剩余的 粮食卖给国家。同年,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食,以比国家牌价高60%的价格收购。全年共议 价收购粮食157万公斤。“文化大革命”中,粮食集贸市场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而长期关闭, 农民议价粮只能卖给粮食部门。 1965年起, 粮食“三定”改为一定三年不变,超购超奖。 1971年改为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继续执行超购超奖政策。
1979年, 全县粮食总产量达14496.73万公斤,粮食征购3076万公斤,占21.22%,农民 人均有粮276.5公斤。 粮食流通领域由过去单一的国家经营,改为市场调节的多渠道经营。 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五通、四塘、庙头、会仙公社为自治区商品粮基地。为鼓励农 民多交售商品粮,国家以紧缺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形式给予奖励。以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 为单位,在完成征购、双超任务后,生产队每多交售50公斤稻谷,除按双超计划付款和奖励 外, 再奖售标准化肥17.5公斤,奖售价值8元的工业品。平均每人交售稻谷250公斤、350公 斤和500公斤以上者,超任务后按多交售部分增加奖售工业品20%、50%和100%;生产大队 超过任务多交售稻谷5万公斤以上或平均每人交售稻谷25公斤以上奖励价值400元的工业品。 以此为基数,每多交售稻谷5万公斤或人均多交售稻谷25公斤,增加奖金200元;以公社为单 位, 超过任务多交售稻谷50万公斤或每人平均多交售稻谷25公斤以上奖励货运汽车1辆。 1980~1984年,县内工业品换购粮食5281万公斤,奖售自行车19100辆,缝纫机12853台,化 肥4467.2万公斤。奖励生产大队现金175920元。奖励公社18个(次),现金364144元,并奖给 五通、四塘、庙头、两江、渡头公社汽车各1辆。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18148.31万公斤, 比1979年增长25.19%。 粮食入库5023.5万公斤,比1979年增长63.3%。因仓容不足,粮食 入库由解放以来“收粮难” 转变为农民“卖粮难”。农民人均有粮312.5公斤。1985年,取 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市价低于原统购价格,国家 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定购后的粮食(包括公粮)实行统一的奖售标准,每50公斤奖售标准 化肥17.5公斤。 全县签订订购合同46478份,定购粮食4615.5万公斤,实际收购定购粮2513 万公斤,完成定购任务54.45%。同年,积极开展粮食议购,当年共议购粮食298万公斤,比 上年增长1.58倍。1988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农民多向国家卖粮。规定每户向 国家交售订购粮超过5000公斤, 超过部分每50公斤奖励人民币1元。 当年, 全县收购粮食 3035.5万公斤,获国家商业部“全国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称号。卖定购粮超5000公斤的 农户312户,售粮230万公斤。1990年,全县粮食产量19015.21万公斤,人均有粮474.56公斤。 收购粮食4359.5万公斤, 其中议购粮食1666.5万公斤, 比1985年增长4.59倍,交售粮食超 5000公斤的农户1893户。庙岭乡粮食管理所获国家商业部“全国收购粮食先进单位”称号。
1950~1990年粮食收购统计表
原粮:万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