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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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第一节 体制


   清代,各项支给均在田赋编支,主要用于征解银粮和驿站、祀典、俸禄、书院、役食、 铎户、恤政等。
   民国2年(1913年) 国民政府始划分地方财政,县地方财政附庸于省财政之下,大部分支 出依靠省款补助。22年始建地方预算制度,县地方收入主要依靠田赋、契税、屠宰税等附加 及杂税杂捐。 24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划定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县财政 收入项目有田赋、契税、屠宰税附加、房捐、杂税、财产收入、行政收入、事业收入、补助 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有党务、行政、自治、财务、教育文化、实业、交通、卫生、建 设、救恤、补助和其他等费用。35年国民政府颁布《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重新划定地方 收支范围。县财政收入有税课、行政、经济、补助和其他收入;支出项目有行政、事业、经 济、保安和其他支出。
   解放后, 1950年3月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直接上解省财政, 支出由省财政拨给, 结余上缴,收支不挂钩。1951年3月,国家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 级管理,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1953年撤销大行政区,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统 收统支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比例分成、结余留县使用”的办法。县财政收入有固定 收入和补助收入,其中固定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 土地征照税、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的办法,凡经济建设、社会主 义教育、行政事业经费和预备费、周转金、流动资金以及经批准的行政基建经费由县财政负 担,基本建设、自然灾害救济等经费由上级专案拨款。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 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管理的企业收入(除商业企业收入外)、事业 收入及其他收入作为县固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商业企业收入按自治区占20%,县占80 %比例分成,超额部分自治区占53%,县占47%。地方基本建设、企业流动资金、各项行政 事业费列为地方支出,结余留县。1964年实行“核定收支、总额计算、多余上缴、不足补助” 办法。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收支 包干范围:县管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盐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财政收入,除基本建设、 流动资金、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水利建设费、社会救济费外,其他支出包干使用。1976年 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县办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所得利润70%留 县,30%上缴。1978年将“总额分成”改为“增收分成”,增收部分按16%留县,84%上缴。 1979年将“增收分成”改为“超收比例分成”,盈利企业利润70%留县,30%上缴。亏损企 业80%由国家补贴,20%由县财政从利润留成中弥补。1980年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一定五 年不变” 的办法,自治区核定县收入包干基数为381.1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为514.65万元, 定额补助133.55万元。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屠宰税、牲 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固定收入,不列入包干基数。国营企业所得税、 承包费、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建筑税、盐税、包干企业收入的40%和集体企业所得税、 农业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契税、税收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作为地方收入。这 年,自治区核定县收入包干基数553.7万元,支出包干基数735.1万元,定额补助18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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