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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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第四节 乡镇财政


   民国期间, 县内乡镇财政附庸于县财政之下, 所需经费多仰赖县款补助。 民国28年 (1939年)桂林县始设乡镇级财政,将原属县财政收入的圩亭摊位租、公秤手续费拨作乡镇财 政收入。29年临桂县将85%的不动产交易登记费、60%的契税和自治户捐收入拨充乡镇财政。 31年,广西《基层建设纲要》颁布后,临桂、义宁县各乡镇为扩充基层自治经费,积极推行 公共造产。 至32年临桂县乡镇公共造产收入国币50.45万元,义宁县乡镇公共造产收入国币 32.3万元。34年临桂、义宁县各乡镇设财产保管委员会,掌管乡镇及中心小学校现款、票据、 证券、 契约、财产、仓谷和基层人员津贴。后又在2个镇32个乡公所设财务会,建立乡务会 议和财政监察制度。
   民国31年(1942年)临桂、义宁县乡镇财政收支表
   单位:万元(国币)


   解放初期,乡镇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1955年10月,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建 立乡镇预算的指示》规定,乡镇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自筹乡事业收入、乡公产收入、其他收入 和县财政预算补助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乡经济建设(含交通、水利)、文教事业费、县预算划 拨各乡镇小学教育经费、优抚经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1956年10月,县内对乡镇采取 完整一级财政管理办法,并统一乡镇财政预算收支科目,收入有乡事业粮收入、学费收入、 乡企业和事业收入、税收提成收入、公产收入、摊位租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上 级补助收入9个科目; 支出有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广播、卫生、优抚、 社会救济、行政、其他支出和预备费13个科目。
   1956年乡镇财政收支决算表
   单位:元


   1959年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收支差额包干的办法。公社财 政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其他收入和辖区内商业、粮食、银行、工业、交通、 邮电等企业收入及社办企业收入。支出包括公社干部、中小学校教职工、辖区内事业和企业 单位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和各种事业费。1962年取消公社一级财政,并将原下放给公社管理 的企业、事业单位收归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公社改为一级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 各项支出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按月拨给。1981年1月,公社管委会行政经费改为一级财务核 算单位, 并对公用经费实行年度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1985年县内14个乡(镇)分别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 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1986年改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 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各乡镇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办法。南边山、会仙、六塘、四 塘、宛田、茶洞、庙岭、两江、五通、临桂镇10个乡(镇)超收部分65%留乡镇财政,35%上 缴县财政; 渡头、保宁、中庸、黄沙4乡超收部分70%留乡财政,30%上缴县财政。1987年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分级包干,收大于支定额上缴,支大于收定额补贴, 超收分成,超支不补,收入上解,支出下拨的办法。超收部分40%上缴县财政,60%留乡镇 财政。1988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分级包干,收大于支的乡镇实行定额递 增包干上缴,超收全留,超支不补;支大于收的乡镇实行定额补贴,超收全留,超支不补的 办法。1990年调整4个乡(镇) 超收分成比例,其中两江镇超包干收入部分20%上缴县财政, 80%留镇财政;庙岭乡和五通镇按定额递增上解后超包干收入部分20%上缴县财政,80%留 乡镇财政。临桂镇按定额递增上解后超包干收入部分50%上缴县财政,50%留镇财政。
   1987~1990年乡镇财政收入决算表
   单位:万元


   1987~1990年乡镇财政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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