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 第二节 农业税
解放后,为确保军需供给,1949年11月农业税实行征粮、征柴、征草,根据上级下达的 任务,由农会向地主、富农和余粮农户摊派征收。这年义宁县每亩平均征粮5公斤,征柴2.5 公斤, 征草2.5公斤。1950年根据《广西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税 实行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依率累进计征。出租土地收入加征20%,佃耕收 入减征20%。 计征税率分40级,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2%,年人均粮食75公斤以下免征 农业税。这年临桂县征收粮食808万公斤,占计划89.3%,为全县粮食总产量12.54%。1952 年查田定产,实行“以田定等,以等定产,以产定税,合理负担”,农业税按20级税率累进 计征, 最低税率6%,最高税率25%,年人均粮食在75公斤以下免征农业税,全县计税面积 51.5万亩, 计税产量858466万公斤,平均税率17.3%。1954年实行随征带购,另带征5%的 农业税附加。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按入社前各户 依率计征额的总和,以社为单位统一征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仍以户计征,以社为单位统 一征缴;未入社的农户,以户计征缴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受灾歉收5成以上免征农业税; 未入社农户受灾歉收6成以上免征农业税;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生产队为计灾单位,参 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减免,以户为计灾单位参照未入社农户规定减免。当年,全县减免农 业税151.39万公斤。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 率,农业收入按常年产量计算。全国平均税率15.5%,广西平均税率14%,临桂县税率16%。 1960年全县遭受自然灾害,减免公粮285.03万公斤。1961年因经济困难,农业税征收税率调 至10%, 实际公粮入库453.46万公斤,税率9%。1964年农业税附加提高到12%。1979年实 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 人年均粮食200公斤以下、收入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一定 四年不变。全县10个公社中133个生产队全部免征农业税,税额粮食30.21万公斤;46个生产 队免征部分农业税,税额粮食7.65万公斤。33个全部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豁免历年尾欠5.25 万公斤。 1980年全县减免农业税474个生产队69088人,减免粮食75万公斤。其中380个生产 队57047人全部免征农业税,税额粮食67.06万公斤。1984年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 复全面征收农业税。1990年农业税计征税率9.54%,实征粮食占粮食总产量4.35%。
1950~1990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附:契税
契税始征于东晋。宋开宝二年(969年)凡典卖田宅者,均征收印契钱。庆历四年(1044年) 每贯收契钱40~60文。清代买卖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按买价征收契税,税率无考。宣统元年 (1909年),临桂县征收契税银8000两,义宁县征收契税银400两。
民国3年(1914年)契税税率为:卖契税9%,典契税6%,另征契纸费毫币0.5元。次年, 改订税率,卖契税6%,典契税2%,正税之外另征附加。21年12月查验契票,征收验契纸价、 注册费、换发新契。桂林县验契费收入26939元(国币,下同),义宁县验契费收入21340元。 22年税率订为买契银每元抽税4仙,典契每元抽税2仙。桂林县契税收入6805元,契纸工本费 1030元;义宁县契税收入741元,契纸工本费161元。24年契税税率为:卖契税6%,典契税3 %,另按正税征收50%的附加作为县地方收入。这年,桂林、义宁两县契税收入分别为6377 元和851元。 28年税率改为卖契税3%,典契税1%,取消正税附加。契税收入的60%作为乡 镇经费。36年契税作地方收入,税率标准:卖契税、赠与契税、占有契税均为6%,典契税4 %,分割契税、交换契税为2%,契约成立3个月内完税。契纸每万元贴印花税3元,不足1万 元亦按1万元计。38年8~9月临桂县契税收入315.49元。
解放后,1950年契税税率为卖契、赠与契按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3%。1952年全县征 收契税2153元。1957年停征。1962年恢复征收。1966年再次停征。1972年起又逐步恢复征收。 1952~1990年,全县共征收契税2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