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 第三节 工商税
清代
盐课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 临桂县额征西税银4783两5钱3分3厘,饷费银7695两3钱7 厘。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 义宁县额征西税银314两3钱9分5厘,饷费银505两7钱3厘。雍正 二年(1724年),每引配盐235斤,“捆征”饷费银1两2钱6分,共征饷费银8770两1钱5厘。乾 隆二十四年(1759年),临桂县征饷银14618两1钱6厘,包税银38两3钱4分2厘,西税银4783两 5钱3分3厘,秤头盐羡银1679两2钱1分3厘,盐规银640两。
厘金 清咸丰八年(1858年) 10月,县城桂林设卡开始征收货物厘金,凡货物值银1两征 税银2分。同治七年(1868年) ,桂林厘金卡在上关、下关、东关、北关、南关、西关设厘金 分卡查验。征收厘金的货物有食物、山货、丝布、服饰、木材、木器、铜铁、瓷器、皮料、 纸张、 竹料、杂货、药材等。其税率为:蒜头、茭笋、生姜每100斤入境征收银3分5厘,落 地、出境征收银2分7厘4毫;鸡鸭蛋每100个入境征收银1分,落地、出境征收银6厘;花生油、 茶油每100斤出山征收银1钱2分,落地、出境征收银8分;桐油每100斤出山征收银7分,落地、 出境征收银3分;粗葛布、斜纹布、紫花布、标布每匹和麻线每10斤入境征收银4分,落地、 出境征收银3分;杉木板(3米以上)每100块出山征收银6钱,落地征收银4钱,出境征收银6钱; 杂木方每根出山征收银9分,落地、出境征收银5分;横梗席和光边席每100张、套履每100双、 交纹席每10张、蜡烛每100斤入境征收银2钱,落地、出境征收银1钱1分2厘;肥皂每100斤入 境征收银2钱5分, 落地、出境征收银2钱7分4厘;方铁每100斤入境征收银8分,落地、出境 征收银6分;红铜每100斤入境征收银6钱,落地、出境征收银4钱;铁鼎锅(大中小)每个入境 征收银2分至1分2厘,落地征收银2分5厘,出境征收银1分至1分4厘;水牛皮每张入境、落地、 出境征收银2分5厘; 毛边、本曹、封筒纸每100张,白全、手本每100个入境征收银4分,落 地、出境征收银2分2厘4毫。
榷税 雍正六年(1728年),临桂县涝江、烟竹枝二铜矿开采,二八收课。水槽、野鸡二 厂产银、铅、铜砂,二八收课。三十七团金带江、灵江源、大塘岭、鸾江等处铁矿设炉4座, 每座税银10两。嘉庆三年(1798年),长背岭铁矿设炉2座,共税银20两。
当税 临桂县共有典当铺19间, 每间税银5两, 共95两; 饷押8间, 自光绪二十八年 (1902年)起,每间每年交军需银100两,共800两。
圩场小税 清代, 临桂县额征圩场小税银101两8钱7分,内除荒30两2钱7分,实征银71 两6钱;义宁县额征圩场小税银16两4钱。
酒税 清代,临桂县商包酒税年缴银600两,遇闰加征329两。
中华民国
民国6年(1917年) ,桂林县开征的税捐有船捐、客栈牌照捐、街灯捐、牛捐、戏捐、妓 捐、警饷捐等。16年,国民政府将税种分为国税、省税、县税。21年桂林县征收的国税有百 货统税、邮包税、印花税、特种印花税、烟酒牌照税、洋酒类税、烟酒公卖税和禁烟罚金等, 省税有契税、当税、商业牌照税、烟酒公卖附加、屠捐、油糖榨捐、防务经费等,县税有粮 赋执照费、立契用纸、屠捐、公秤捐、生猪牛马捐、猪台摊位捐,铺租捐、屠兽场捐、筵席 捐、烟叶捐、旅客加一捐、陡捐等;义宁县征收的国税有印花税、烟酒牌照税,省税有契税、 商业牌照税、讼费、状纸费、屠捐、油糖榨捐、防务经费等,县税有粮赋执照费、立契用纸、 屠捐、生猪牛捐、公秤捐、炮烛捐、生牛执照捐。37年,临桂县征收的工商税有营业税、牲 畜买卖营业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遗产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学谷捐、 使用牌照税等。
货物税 民国18年(1929年) 开征货物统税,从量计征,麦粉每50斤征收大洋5角,麦麸 每50斤征收大洋2分5厘。30年,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统税货物44 种,从价计征税率。35年货物统税改征货物税,并扩大征税范围,将烟酒税、矿税、战时消 费税并入货物税中征收。最高税率100%(烟酒),最低税率2.5%(麦粉)。
营业税 民国23年(1934年)开征,分物品贩卖业和修理服务业两类。物品贩卖业按营业 额计征,普通营业税税率5‰,贩卖半奢侈品税率8‰,贩卖奢侈品税率10‰;修理服务业按 收益计征,税率在5~10‰之间,资本额不满500元(国币,下同),营业额不满1000元免征营 业税。26年,信托业以资本额为征税标准,税率20‰;饮食服务业、手工业等以营业总额为 征税标准, 税率8‰;贩卖业、印刷业等以营业总额为征税标准,税率10‰。34年,中央划 拨临桂县营业税额123982元,义宁县79068元。37年,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5%,按 营业收益额征4%。
屠宰税 民国4年(1915年) 屠捐税率按头计征,牛每头征1元,猪每头征0.3元,羊每只 征0.2元。23年桂林县征收屠捐100685元(国币,下同),义宁县征收屠捐2775元。24年6月, 义宁县屠牛捐每头征3元。25年,广西省政府订颁征捐章程,屠捐税率改为牛每头征5~10元, 大猪每头3元,中猪每头2.6元,小猪每头1.5元,羊每只0.2~0.6元。27年屠捐改称屠宰税。 牛羊按原来的税额征收。 猪分大中小3等,每头按1~9元征收。30年,宰杀牲畜不论营业或 自食, 均征收屠宰税,从价计征,税率6%。当年,临桂县征收屠宰税272986元,占财政收 入44%;义宁县征收屠宰税11000元,占财政收入11.6%。31年,临桂县征收屠宰税50万元, 义宁县征收屠宰税7.4万元。 35年,税率提高到15%。37年税率改为10%,并招商承包,承 包额28.78万元 (含牲畜买卖营业税) 。38年8月,县内调整屠宰税征收办法,屠宰牲畜按每 100斤净肉加征五脏、皮骨重量,猪加征15%,牛加征30%,羊加征10%,腊肉按每100斤加 征25%。8~9月,临桂县征收屠宰税1.51万元,占同期各项税款收入63.8%。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开征,分营利事业所得和薪给报酬所得。前者税率3~10%, 后者税率0.5~12%。
印花税 民国12年(1923年),凡商事往来、人事凭证、试验合格证等须贴印花征税。21 年桂林县征收印花税15445.1元, 义宁县征收印花税408.88元。34年中央划拨临桂县印花税 额170224元,义宁县印花税额119040元,分别占工商税收入6.5%和8.2%。35年,中央划拨 临桂县印花税额29654元,义宁县65212元。
牲畜交易税 民国20年(1931年)按牲畜价值和重量计征,牛每头价值30元以上征0.7元, 30元以下征0.5元。 猪每头40斤以上征0.2元, 40斤以下免征。22年桂林县征收生猪牛马捐 10720元(国币,下同),义宁县征收生猪牛捐2213元。27年税率改订为:大猪(100斤以上)每 头征0.6元(法币,下同),中猪(50~100斤)每头征0.4元,小猪(20~50斤)每头征0.2元,乳 猪(20斤以下)每头征0.1元。牛1岁以上征1元,未满1岁征0.5元。羊征0.2元。37年按成交价 征收5%。
房捐 民国24年(1935年) 城乡圩市之商铺征收房捐,已交警捐的商铺按月租金征收2.5 %,未交警捐按月租金征收5%。这年,桂林县征收房捐22248元(国币,下同)。26年改为房 屋税,以房屋上盖及所附着土地的价值为标准,按10%的税率计征。30年临桂县征收房屋税 39867元,义宁县征收120元。35年向公营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房屋征收房捐。37年临桂县 征收房捐500万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开征。21年桂林县征收船舶牌照税9100元。31年2月,规 定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征使用牌照税,人力车每年税额32元,畜力车每年72元,人力船每 年税额80元,机动船每吨5元。当年,临桂县征收4000元。
民国21年(1932年)桂林、义宁县国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国币)

民国21年(1932年)桂林、义宁县省库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国币)

民国22年(1933年)桂林、义宁县县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元(国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制 1950~1957年,国民经济多种成分并存,执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0年 1月临桂开征税种有货物税、 工商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印花税6种。7 月1日起简化货物税、 印花税税目。1951年从货物税中划出棉纱,开征棉纱统销税。另开征 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下半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试行商品 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对部分产品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实行从 产到销一次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棉 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
1958~1977年,改复税制为单一税制。1958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 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企业产品从产到销实行两次征税,免征商业批发环节营业税,并将工商 业税中的所得税列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1年停征牲畜交 易税 (1962年恢复, 1963年停征, 1965年恢复) 。1962年对上市农副产品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6年5月停征)。1963年4月调整工商所得税,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制,合作商店 实行9级超额累进制,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制,供销社实行39%比例税率。 1966~1969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 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并为工商税,调低农机、化 肥、农药、水泥等支农产品的税率,提高手表、缝纫机等高档商品的税率。
1978~1990年,改单一税制为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收制。1980年恢复牲畜交易税。1983 年1月起,机器机械、农机具及几项日用机械产品试行增值税,并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6 月25日开始实施第一步利改税, 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0月1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实 施第二步利改税, 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4个税种。1985年对缴纳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对国营、集 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1987年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88年开征个 人收入调节税,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对涉外企业保留征收工商统一税。
税种 1949年12月,执行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 和牲畜交易税。1951年执行税种有货物税(含棉纱统销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 税、 印花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执行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1958年执行税种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1973年执行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执行税种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 税、工商所得税和盐税。1990年执行税种有产品税、建筑税、增值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房地产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工商统一税(涉外产品)。
1950~1957年工商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1958~1977年工商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1978~1990年工商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