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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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第五节 管理


   机构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县成立厘金总局。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为统税总局。
   民国2年(1913年) ,桂林县成立统税征收局。27年桂林县成立税捐稽征局,义宁县成立 税捐稽征分局。28年桂林、义宁两县分别成立货物税征收办事处。30年,临桂县成立直接税 查征所, 负责临桂、永福、阳朔、灵川4个县直接税征收;义宁县成立直接税查征所,负责 义宁、龙胜、百寿3个县直接税征收。35年,临桂、义宁分别成立税捐稽征处,六塘、大圩、 潮田、两江、秧塘、会仙、五通、中庸、宛田、保宁设税捐稽征分处。37年,临桂县成立国 税稽征所。 38年5月,临桂县撤销税捐稽征处,其业务由县政府第二科管理。六塘、会仙、 两江、大圩、潮田、秧塘和义宁县五通、保宁、中庸、宛田设税捐稽征所。
   解放后,1949年12月21日成立临桂县人民政府税务局,设税政、会票2个股。至1952年, 六塘、两江、五通、会仙先后成立税务所,四塘、秧塘、宛田成立税务站(后改为税务所)。 1957年税务、财政合并。1958年各公社税务所改为公社财务部,次年恢复为税务所,同时成 立南边山、马面、庙头、茶洞、渡头、保宁、黄沙税务所。1961年成立县人民委员会税务局。 同年马面、秧塘税务所分别并入会仙、庙头税务所。1966年税务、财政再次合并。1972年成 立二塘税务所。1973年10月税务财政分治,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税务局。1980年改为县人民政 府税务局。1983年二塘税务所改为临桂镇税务分局。1985年成立中庸税务所。1990年,县税 务局设税政一股、税政二股、会计股、办公室、人事教育股、征管股、监察股,辖临桂镇、 庙岭、四塘、会仙、六塘、南边山、两江、茶洞、渡头、五通、宛田、中庸、保宁、黄沙14 个乡(镇)税务所(分局),税务人员共150人。
   稽征管理
   税务登记 解放后,凡从事工商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后、停业前30天内凭营业许 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停业证明到税务部门申报开业、停业登记,建立纳税档 案作为管理依据。
   纳税鉴定 从50年代起,县税务局对所有纳税单位或个人生产或经营业务项目、产品名 称、销售对象、征税项目、适用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纳税期限和减免规定及税法依 据等综合作出书面纳税鉴定,作为纳税单位、个人和税务部门共同遵守的依据。
   纳税申报 纳税单位、个人在生产、加工、销售发生后,按时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经营 成果和应纳税额。
   征收方法 1950~1955年,对国营企业的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征收办法,对私营工商业户 则按其经营情况、帐证是否健全及纳税态度,分别采用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民主评议 征收办法。1956年,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企业、合作商店、手工业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生 产和经营的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征收,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工商业者经营的成衣、鞭炮、焚化 品采取验印征收,其他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和查定征收。1983年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查 帐征收,对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1990年,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国营企业和集体 企业、个体工商大户采取自报核缴的办法,对生产不固定、帐证不健全的农村酒坊采取查定 征收,对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确认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对农村和偏远山区应税 产品采用委托代征办法。
   纳税检查 1952年,县内开展“五反”运动,税务部门重点检查六塘、大圩、两江、会 仙4个区88个行业、1625户私营工商业户,共查出偷漏税款53.37万元。1954年,对农村、国 营企业和合作社开展税务检查, 查出漏税款21.49万元。1962年,县内开展打击投机倒把运 动, 共查出偷漏税29户,税款7.2万元。此外,县税务局每年都组织税务专管员在所得税估 征和所得税汇算时对全县纳税单位进行2次纳税检查。同时在非农忙季节对农村屠宰、酿酒、 原竹(木)、砖瓦、运输等行业进行1次重点检查。1979~1983年,全县开展了4次专项检查。 1985~1990年开展了6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详见《财政》章《管理》节)
   减免
   1952年起,供销合作社出售化肥、农药、柴油、汽油、润滑油、肥料、半机械化农具、 农牧业用盐、农用薄膜、种子种苗10种商品免征零售工商税。至1987年,共免征税款436.59 万元,占供销合作社应纳税额25%。1957年,将经济落后、人民生活困难、交通不便的黄沙 乡、流峰乡、柳厄乡列为二类照顾区。1963年,重新划定二类照顾区范围,县内宛田区中江、 柳厄、庙坪、永安、黄沙、宇海、围岭、翻水、滩头、宛田、陶善、平水、洞头、流峰、合 作公社,茶洞区三合、温良、仁义、安乐公社和江洲公社部分自然村,两江区二圳公社,五 通区蓬莱公社,保宁区白马、步厄公社划为二类照顾区。这些地区屠宰税减免30%,植物油、 糖类和非粮食酿酒属自己食用部分给予免税。60年代,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属企业生产 的化肥、农药、兽药、菌种、农机(整机)、农具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理发、缝纫、修 理、修配和粮食、棉花、食用油、饲料加工等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1976年,对社队手工业、 运输业、建筑业免征所得税和工业产品税5年,共免征税款200万元。1979年,减免社队新办 企业和队办企业新增项目以及机耕补贴税款,至1983年,共减免513.3万元。1981~983年, 对114户有困难的纳税企业减免税款175.89万元。 1986年,对新办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营 业税3年, 至1987年共免征21个单位所得税12.6万元,免征4个单位营业税0.3万元。1988年 免征新投产项目产品税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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