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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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第三节 质量监督


   1986年4月, 县标准计量局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开始对产品、 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精、酒 类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组织标准计量局、工商局和防疫部门对县境71家酒厂产品 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合格的38个酒厂由标准计量局颁发《酒类临时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 31个酒厂责成厂家限期改进生产工艺,提高酿酒技术,经再次抽样检验合格后发给《酒类临 时生产许可证》 ;卫生、质量指标均不合格的2个酒厂责令停产。1988年12月,标准计量局 会同工商部门对除茶洞、黄沙外的12个乡镇45家国营、集体、个体户经销的低压电器进行质 量检查,共没收质量不合格低压电器2021件,价值4300元,并处罚款327元。
   1990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我县产品、商品质量管理的报告》, 重申县内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法规,承担产品、商品 质量责任, 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抽检72个厂家生产的141个酒类、食品样 品, 其中在国营企业抽样31个,合格23个,合格率74.19%;在集体企业抽样55个,合格30 个,合格率54.55%;在个体户抽样55个,合格28个,合格率50.91%。这年还抽检生产、经 销酒类、饮料、酱料、罐头食品、糖果、化肥、农药、皮鞋和化工产品的132个单位225个产 (商)品,对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商)品的30个单位处罚款5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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