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第一节 土地资源
据1983年农业区划调查,县境土地面积328.54万亩,占自治区土地面积0.93%。其中耕 地52.66万亩,占总面积16.03%。在耕地中,水田面积42.83万亩,占81.33%;旱地8.34万 亩,占15.84%;菜地1.49万亩,占2.83%。园地0.66万亩,占总面积0.2%。林地143.53万 亩,占总面积43.69%。在林地中,森林112.62万亩,灌木林13.66万亩,疏林10.5万亩,未 成林地5.39万亩,迹地1.16万亩。牧草地13.17万亩,占总面积4.01%。宜农荒地7.99万亩, 占总面积2.43%。 宜林荒地39.86万亩,占总面积12.13%。宜牧荒地25.96万亩,占总面积 7.9%。城镇居民建设用地3.94万亩,占总面积1.2%。工矿用地1.69万亩,占总面积0.51%。 交通用地6.49万亩,占总面积1.98%。水域面积4.46万亩,占总面积1.36%。划归花坪自然 保护区的特殊用地9.14万亩,占总面积2.78%。难于利用的土地 (裸土、沙土、石山等) 共 18.99万亩,占总面积5.78%。
境内土地资源相对短缺, 人多地少的矛盾渐趋尖锐。1951年,全县耕地54.89万亩,人 均耕地2.61亩; 1957年, 耕地面积56.95万亩, 人均耕地2.39亩;1987年,全县耕地面积 52.04万亩,人均耕地仅1.34亩。1990年,全县耕地52.73万亩,人均1.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