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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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拥军
   1949年9~10月,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游击队,在境内六塘、南边山、会仙、两江、五 通、宛田、保宁等地区活动,人民群众捐献钱、粮、枪支弹药支持游击队。其中两江地区群 众共向游击队捐献光洋560多元, 粮300多斤,手枪1支,步枪2支,手榴弹7枚;六塘地区群 众向游击队捐献步枪4支,手枪6支,子弹280多发,手表1块,粮食数百斤。另外还给游击队 传送情报, 掩护游击队伤病员和家属。如1949年9月23日,第十二大队主力90多人在西南反 击战后进驻宛田街。国民党义宁县保安队200多人闻讯乘汽车至司门口,分两路包围游击队。 林家寨一姓石的群众见状飞奔至宛田街上报告急情。游击队得讯后,迅速安全转移。义宁县 峰镜村谭知赐掩护并精心护理游击队伤员阳烈(十二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养伤数月,几次躲过 国民党搜捕。中庸群众保护和掩护游击队员伍祥荚的父母及儿子,使他们多次躲过国民党的 搜捕和迫害。
   1949年11月22日,县境解放。28日,县召开工商界人士拥军支前会,与会人员共认借粮 食2.65万公斤。至12月12日,全县征得支前粮15万公斤。同月,义宁县11天内亦征得支前军 粮5万公斤。
   1951年春节及“八一”节,全县共捐猪肉3635公斤、水果150公斤、布鞋184双慰问驻军。 此后,每年春节,县委、县人民政府都组织慰问团对驻军进行慰问。
   1951年5月1日, 县内各圩镇都举行反美示威游行。至11月29日,全县有76062人在保卫 世界和平公约上签名, 并完成了21.54万元“临桂号飞机”捐献计划。抗美援朝期间,男女 青年纷纷报名参加志愿军,其中1227名青年应征入伍。
   1979年2月24日, 县成立对越自卫还击战支前领导小组。当月,第一批支前木柴15万公 斤装车运往前线,接着第二批40万公斤支前木柴任务也很快完成。还击战期间,县内还征召 384名(含50名重返前线退伍军人) 青年入伍,抽调300名民兵及5名医护人员开赴前线修路和 开展救护工作。 其中8个民兵班、92名民兵分别被广西军区和桂林军分区评为先进集体和个 人; 5名医护人员中有4人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四医院嘉奖,1人受那坡县人民武装部嘉 奖。
   优属
   清乾隆年间,凡在军队中阵亡、病故及负伤的官兵,当局均“赏银两轸恤”。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第五路军总司令部及省政府颁布优待现役兵家属办 法,规定“凡现役兵之家,每家由本村街民众自行捐助稻谷300斤”。民国27年9月,省政府 另制定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规定凡出征军人家属因贫困不能自给时,每年给予救济 稻谷300斤,分四季摊给;出征军人家属死亡不能埋葬时,给棺木费5元,由村(街)长设法代 葬;患病无法医治者,由各医院或医务所免费诊治;老弱幼稚,单独无依,无家可归者,由 县在乡镇设抚养所收容养育;出征军人子女免费入学;出征军人家属免派临时捐款及工役。 抗日战争期间,临桂县成立出征壮丁安家谷筹集、保管及发放审核委员会,专办征发优待谷 事宜。33年,发给每名出征壮丁稻谷200斤,34年发给300斤。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烈属、军属、残废和带病回乡的军人均给予优待。主要形式有:
   临时性优待 1950年, 全县优待烈军属猪肉0.4万公斤,粮食1.77万公斤。1951年,发 给烈军属每户毛巾1条,肥皂1块。
   代耕优待 1952年,开始对烈属、军属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实行临 时性的派工帮耕,对缺乏劳动力的则由有劳动力的农户包耕。当年全县代耕优待2727户,其 中包耕78户。
   劳动日优待 1955年, 改代耕优待为劳动日优待。当年,全县享受劳动日优待864户, 3636人,劳动日43466个。
   劳动工分优待 1965年后,劳动日优待改为劳动工分优待。当年,全县享受劳动工分优 待339户,劳动工分242011分。
   定期定量补助 1979年,县人民政府开始对孤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很困难的烈军属 及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当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属3户,复退军人25人,每人 (户) 每月补助8~14元。1982年,优待金筹集采取以村公所为单位,按每户承包田亩计算稻 谷进行统筹。由于各村的优待对象人数不同,故统筹的数量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当年的 优待面为33.7%。1985年,改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包干,优待标准平均每户80元,优待面达 100%。1986年3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筹集烈属、义务兵战 士家属的优待金及五保户的生活补贴费》议案,县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文件,优待统筹统一由 县进行。 当年,农业人口按所承包的田亩计算,每亩统筹稻谷1.5公斤,每年交公粮时由粮 所代收稻谷(或代金);非农业人口每人0.3元(1988年后增至0.8元),由乡(镇)财政所代收; 干部职工每人0.5元(1987年增至1元,1988年后增至1.5元) ,由单位财会人员在工资或补贴 中扣收。所统筹款项上交县财政后,按民政局造册核审优待对象和人数下拨乡(镇)兑现给优 待对象。从此,统筹优待工作走向正轨。
   1986~1990年统筹优待情况表


   安置
   复退军人安置 1950~1957年,全县共接收志愿兵转建军人1543人。其中安置机关工作 18人,安置企事业单位工作133人,安置农村从事农业生产1384人,复学8人;接收志愿兵复 员军人2591人, 其中安置机关工作36人,安置企事业单位工作664人,安置农村从事农业生 产1891人。
   1958年, 开始接收安置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军人。按“从哪里来回哪里 去”的原则,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回原单位安置;属农业户口的,则回农村。其中有突出 贡献和回乡表现较好的,在厂矿招工、机关招干时给予优先照顾。1959~1983年,接收退伍 军人1855人,其中回农村生产1672人,安置企事业单位工作183人。1984年后,凡家居农村、 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公、因战致残的退伍军人均安置在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1990 年,接收回县退伍军人1003人,其中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工作153人,回农村生产850人。
   军队退休干部职工安置 1970~1990年, 全县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职工7人,其中干 部4人,职工3人。均安置回原籍乡(镇)落户,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民政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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