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 第五节 社会福利
儿童福利院
民国28年(1939年) 3月,国民政府赈济委员会拨款10万元,由李宗仁夫人郭德洁筹办桂 林儿童教养院。同年11月1日正式成立,院址在两江宝山村。有简易校舍51栋(座),面积2.9 万平方米, 当年收容难童460多名。至29年11月,教职员达70人,共收养全国15个省份抗战 中难童遗孤1600多人(其中广西582人) 。难童年龄最大15岁,最小6岁,按年龄编为9个大队 (连),按文化程度分班教学。每人每月伙食费10元,另发衣物生活用具。33年秋,桂林沦陷, 该院西迁贵州遵义。35年2月迂回桂林甲山复课。7月,该院改名广西育幼院。36年在桂林皮 鞋山筹建新院,38年初迁入,并改名广西省立第三育幼院。
解放后, 1962年全县办儿童福利院12所,收养孤儿221人,有工作人员53人。1965年减 至6所,工作人员26人,收养孤儿255人。1966年停办。
敬老院
1958年公社化后, 公社、大队相继办起86所幸福院。1959年6月改称敬老院,总数减至 20所, 其中公社办8所,大队办12所。收养孤老1228人,占应入院老人56%。1960年增至60 所, 收养孤老748人。 1961年减至13所,收养孤老280人。1965年仅存1所,收养孤老5人。 1966年停办。
1988年,临桂镇办起全县第一所新式建筑的敬老院。共投资11万元 (其中群众赞助9192 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设住房13套。当年7月收养60~83岁孤老8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 费45元, 零用费4元。并发肥皂1块,卫生纸1包及牙刷牙膏等,医药费用实报实销。院内配 专职服务人员2人(1人煮饭,1人护理)。
五保户供养
1957年,始以代耕、寄养及生产小队供养方式解决五保户的生活困难问题。1982年农村 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供养方式有集体供养、亲属代耕代养、五保户自耕自养等。1985年 后,政府通过统筹发给五保户适当的生活补助费。每年春节,县、乡(镇)、村的领导均对五 保户进行慰问,并赠送节日慰问品。
1984~1990年五保户供养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