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 第六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县内乡村男婚女嫁袭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姻只要有媒人、彩 礼、婚宴即可成夫妻。早婚、重婚、指腹为婚现象较为普遍。有财有势者则一夫多妻,重婚 纳妾。
1950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由当地区公所办 理。1957年撤区并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由大队办理,1960年 后改由公社办理。1984年撤社建乡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54年, 全县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妇有297对。1959年有1639对,1983年有1633对,1990 年有3742对。在历年婚姻登记中,属涉外婚姻有7对,其中与香港5对,与澳门和台湾各1对。 因部分农村青年法制观念淡薄,早婚和办了酒席就算结婚的习俗未能根除,不进行婚姻登记 的现象严重存在。
1988年开始派出干部对全县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清理。通过深入宣传《婚姻法》,当 年有410对夫妇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1989年和1990年,补办婚姻登记的分别有1057对、217 对。
几个年份婚姻登记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