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第三节 干部任免
清代,县官由朝廷或督抚任免。民国时期,县长由省府任免,科(局)长及公职人员由县 长任免。民国36年(1947年),县府设人事室,公务人员由人事室任免。
解放初期,县级干部由省政府或桂林专员公署任免,区级干部由桂林专员公署或县任免, 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政府人事科任免。1954年以后,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余干部分别由地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科任免。 1980年12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务委员会后,县委组织部负责正局级干部及 党群糸统干部任免,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负责副局级干部及政府系统干部的任免,县委正、副 书记由县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及县人民政府县长、副 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县政府职能局(含委、办)的正职和法院副院 长、庭长、审判员及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在特殊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还可依法任免代 理县长和个别副县长。1980年12月至1990年12月,县人大共举行常委会76次,任命353人(次), 免职4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