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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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第二节 奖金 福利


   奖金
   1963年,企业单位设立综合奖金和节支奖金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视为“经济挂 帅”而被取消。1978年重新恢复奖金制度,由劳动部门审批发放数额,一般控制在单位平均 标准工资的两个半月以内。1986年起,每月发给党政机关干部“节支奖”10元。1988年起增 至15元。同年,企业单位职工奖金放宽到单位平均标准工资四个半月以内。1990年,全县企 业职工人均奖金205.47元。
   福利
   公费医疗 1952年12月,全县国家干部开始实行公费医疗。1953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 理委员会, 当年县财政开支公费医疗费15706元,干部人均12.3元。1978年,全县干部人均 公费医疗费29.6元。1980年增至30元,1985年再增至84.1元。1989年,开始采用以单位按干 部工龄长短定额包干办法。1990年,全县财政开支公费医疗费89.44万元,人均130.5元。企 业职工除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外,家属患病亦可报销50%的医药费。
   补贴 1966年, 开始发给职工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2.5元。1979年起,发给职工每人 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1985年后,发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有粮食、食油、副食品、水电、 书报、交通等10余种,金额达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0~60%。
   休假 从50年代起, 职工相继实行各种休假制度。 1953年起实行不同级别公休假制。 1986~1990年,工龄不满20年职工可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可休假15天,工龄满 30年以上的可休假20天, 由单位安排轮休。 1980年前, 每个职工每年探亲假为3个星期。 1981年后,探望配偶改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改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 次,给假20天;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假期1~3天(不含旅途时间)。1989年后,晚婚者 (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 另增假12天;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1988年9月起增加到 90天,其中难产者另增加15天。产期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再增20天。多胞胎生育,多生一个 增假15天。晚育者(女方24岁以上生第一胎)增假14天。
   丧葬费 从1950年起,国家干部丧葬根据其职务、级别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964年后除 发给丧葬费外, 再按死者生前工资标准发给3个月工资作抚恤费。从第四个月起,按不同标 准发给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1990年,县规定县 (处) 级干部丧葬费为 1700元, 局级以下干部为1200元。其中500元为上级人事部门规定,其余部分为县里补助。 职工因公死亡, 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作为丧葬费,并按死者本人月工资25~ 50%按月发给直系亲属作抚恤费; 非因公和疾病死亡者,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 发给丧葬费, 并按死者本人6~12个月工资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作救济费。1986年起,对因 公死亡者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每人每月可再发20~30元困难补助。1990年,因公死 亡的丧葬费增到600元,非因公和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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