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第二十四篇 公安 司法
清代,县之行政、司法概由县令掌管。清末,推行洋务运动,司法和行政始分设。宣统 二年(1910年),设临桂县初级审判厅。
民国时期,北洋军阀统治期间,仍由县令兼管司法。民国16年(1927年),桂林地方审判 厅改为桂林地方法院。29年设临桂县警佐室。
解放后,建立健全了公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审判机关,逐步形成公安、检察、法院 3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1958年, 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3家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 工作机构和办案程序被当作繁琐形式而加以否定, 实行公检法3家联合办公。采取“一揽子 抓”、“一竿子插到底”等做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律师制度被否定,法律顾 问处被撤销,法定办案程序被废除,此种现象一直到1960年方被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 公安、司法干警被集中搞斗、批、改,或被下放劳动和调离。侦察、批捕、审判概由公、检、 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办案组负责。
1973年,撤销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恢复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办案由两道程序进 行。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废除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各项司法制度日 趋完善,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都得到加强,人员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3~4倍,公安、 司法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所提高,技术装备大量增加,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改革开 放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