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 第五节 户政管理
户口管理
清代,为征收丁税,对所属居民造册逐户登记,注明户口、职业、籍贯,并粘贴门牌, 责成街邻互保,如有增减,需告知甲长添减。
民国初年,由县署指定人员兼理户口管理工作。民国22年(1933年)开始把户口清理列为 “民政之基本工作”,作为“施政依据之张本”,由县政府第一科负责,并建立了保甲制度。 23年,桂林、义宁县均进行人事登记,由县政府统一印制登记簿,发给乡(镇)、村按迁入、 迁出、出生、收养、抚养、监护、结婚、继承、失踪、死亡等内容逐一载明。登记后,各乡 (镇)长每季携带登记簿,会同村(街)长逐户查询核对。户口如有变动须填写变动表,呈报县、 省各1份。29年,为加强户口管理,县府民政科负责户政的科员由1人增至2人,并增加1名办 事员,专办户籍事宜,各乡(镇)设户籍股。后因日军入侵,临桂、义宁的户籍人事登记表册 大多散失。民国35年,当局结合“清乡”点验壮丁,重新进行户口登记,编钉门牌。
解放后,废除旧的户口管理制度。城镇户口由公安机关管理,城镇居民重新申报户口后, 公安机关发给居民户口簿。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则设集体户口,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册和登记卡;农村户口由各区、乡的民政助理、文书兼管。1951年,县公安局先后在大圩、 六塘、两江、良丰和当时设在雁山的广西农学院、广西畜牧试验场进行户口登记。1953年元 月,桂林专署召开公安会议专门布置户口的整理和建设工作。会后,县公安局在大圩、六塘、 两江3个镇进行户口整顿, 着重纠正以前登记时年龄、籍贯、出身成份上的差错。1954年, 结合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农村户口进行全面登记。
1960年,以圩镇为重点,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宣传。为方便群众, 便利生产,县公安局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委托民政部门办理。同年12、月,配合粮食部门 对全县人口进行一次普查。据两江、大圩等公社统计,不申报户口的有18名,迁入不报4名, 死亡不及时注销户口55名,外出多月不报户口15名,久住多年不报户口12户32人。通过普查, 以大队为单位建立户口管理迁入、 迁出、出生、死亡4种变动登记制度。当年,通过户口管 理抓获流窜犯32名。
1963年,分街道逐户核实六塘、五通、两江3个圩镇户口为13833人,并对不合入户手续 的947人作了处理。
1965年,进一步健全户口管理的组织和工作制度。除公安机关专管外,各区由民政助理 兼管,公社由文书兼管,生产队由会计兼任户口员。当年办理户口迁入3306人,迁出3339人, 处理人民有关户口问题来信来访120件 (人次) ,清出无户口“黑人”9人,查出1964年多报 113人,漏报22人。
1984年,全县农村户口统一由各乡(镇)公安派出所管理,并对非农业户口进行重新登记, 发放了农村户口簿。1989年,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办理城镇和农村户口的登记清理、迁入、 迁出以及人口统计、 人口普查、 颁发居民身份证等事宜。1990年,全县迁入2974人,迁出 3373人。
暂住人口管理
80年代后,进入县城、圩镇从事建筑业、工贸业、运输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人员剧增, 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其中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各派出所都把对暂住人口管理列为社会治安防 范的基础工作,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清理、登记。对暂住3个月以上的成年人发给“暂住证”, 做到知人、知情、知址,并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圩镇,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治保组织。1990 年, 全县县城和圩镇暂住人口共3531人,有3419人办理了暂住证。还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4 个,治保会15个。
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颁布后,县公安机关立即开展颁发居民 身份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到1990年,已颁证264060人,完成颁证任务8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