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设临桂县初级审判厅。
民国2年(1913年) ,县司法事务概由县公署兼理,县只有审判制无检察制,由县知事行 使检察官职权。
解放后,1954年4月设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4月改铝为县人民俭察院,下设一般监督组、 侦察监督组、审判监督组和办公室,在编12人。1957年,增设监所、劳改监督组。后几经撤 并,于1978年6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暂编6人。1979年增至23人,内设刑事检察组、法纪检 察组、 监所检察组和办公室。1980年增设经济检察组。1981年5月,设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由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员组成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议决重大案 件和检察院的其他重大问题。 1984年9月,撤组设科,设刑事检察一、二科,经济检察科, 法纪检察科, 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全院在编34人。1985年3月,向林业局派驻检察室。同 年还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6年8月,向县税务局派驻检察室。1988年11月,设经济、法 纪罪案举报中心。1989年,向县经委、财委、财政局、供销社等单位分别派驻检察室。1990 年底,全院在编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