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侦察监督
县检察院通过逐个审查县公安机关及自侦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和讯问被 告、询问证人及受害人等方法,监督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搜集证据是否确 实、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采取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察 活动,以及接待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等途径实现侦察监督的职能。1988年, 县公安局预 审科以毛某伯父故意杀人罪、 毛某故意伤害罪提请起诉,2案犯均供认不讳。承办人、刑检 科科长李宏桂在审查材料、核实罪证时,发现毛某供认他与伯父去找被害人廖代全时没带凶 器,而证人村民蒋[子兑]德证实毛某在房内拿了一件铁器。根据这一疑点,经过认真审问, 被告终于交代了杀害廖代全的经过。毛某的伯父也供认了过去是考虑到自己年老、日子不多 了,不如替侄子顶罪坐牢、偿命。通过侦察监督,避免了错案。1979~1990年,共防止错捕 117人,漏捕24人,漏诉6人。
审查批捕
1955年,县检察院开始受理审查批捕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162件, 案犯2193人。 经审查,批准逮捕1766人,占80.53%;不批准逮捕275人,占12.54%。1983 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开展后,根据“依法从最从 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狠,以准为重点的原则,属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即依法批准逮捕。对重大恶性案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察或预审活动,做到批准 逮捕、起诉及时准确。当年,共批准逮捕犯罪分子315人,比上年增加2.5倍。其中“严打” 中批准逮捕275人,占全年批准逮捕数87.3%。摧毁犯罪团伙38个,批准逮捕团伙分子119人。 1979~1990年,共受理县公安机关和自侦经济、法纪检察提请批准逮捕案犯2482人,批准逮 捕2297人,占92.55%;不批准逮捕185人,占7.45%。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元月,开始担负审查起诉工作。至1966年共受理提请起诉案件1555件,案犯1564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337件1426人,不诉71件78人,免诉10件10人。1979~1990年,审查决 定起诉1368件2062人,免诉80件163人,不诉13件13人,移诉桂林市检察院22件28人。
1955年, 县检察院开始出庭支持公诉。1983~1990年共出庭支持公诉案犯1443人,除5 人外,县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审判监督
1990年,被告赖某(原县粮油议价公司副经理)贪污13982元,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 年, 缓期4年。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请桂林市检察院抗诉。桂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抗诉有理,撤销原判,重新判 处贪污犯赖某有期徒刑5年。 1979~1990年,县检察院共提出抗诉5件6人,经桂林地区和桂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改判4件5人,发回县法院更审1件1人。
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县检察院检察员秦大民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奋工作,1959 年出席自治区第一次政法、公安、保卫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并被推选为全国公检法司系统 先进工作者。1984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办公室主任、检察员黄于山及时、准 确地反映临桂“严打”斗争的进展情况,被自治区检察院授予优秀统计员称号。1989年,县 检察院法医易金水深入发案现场30余次,检验尸体26具,验活体12人,写出鉴定报告22份, 为侦破和认定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被评选为自治区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