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年开始查处国家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 件,当年办理经济案件15件。同年,县检察院对全县供销系统进行检查,查出65人有贪污国 家和集体财物行为,占该系统职工20%。
1979年,县检察院重建后成立经济检察组,至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78件,案犯312人。 经调查立案125件181人, 批准逮捕104人,起诉47件62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9件12人,3万 元以上巨案3件6人, 10万元以上特大案1件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2.9万元,为企业挽 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驻林业局检察室从成立到1990年共办案243件,追缴回木材2953立方 米, 挽回经济损失42.12万元。61名案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3名案犯被法院依法判处有 期徒刑; 驻县税务局检察室从成立到1990年共办案86件,案犯119名,追缴和补罚偷漏税款 57.25万元。
1989年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 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县内共有26人向检察院自首,交待作案金额292280 元,当场退出赃款272706元。
在经济检察中,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科长宁步才勇挑重担,主动抓大案和疑难案件,在 办案中不仅帮助企业挖出内部的经济犯罪分子,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 企业发展经济。 1989年,他深入县制药厂,在群众协助下挖出9名经济犯罪分子。由于工作 成绩突出,1985、1989年两次出席自治区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89年被自治区检察 院授予“侦察能手”称号,并被评选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