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检察院开始对县公安局看守所和原县辖横塘劳改农场及三街(今属灵川县)劳 改队进行法律监督。 1956年6月,与县公安局、法院组成联合检查组,对59名久押未决犯人 分别向有关办案单位发出催办建议。1957年,设监所、劳改监督组,全面开展监所检察业务。 1978年,设监所检察组(1984年改为监所检察科),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看 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整顿监所秩序,处理在押人犯重新 犯罪的案件,受理在押犯人的申诉。1984~1990年,监所检察科通过对检察办案时限的检察, 共向有关单位发出催办检察建议书150多份。此外,还协助看守所给在押人犯上法制课45次。 1989年, 2名在押盗窃犯在狱中充当“狱霸”,体罚和侮辱其他人犯。发现后被立案侦破, 县法院以流氓罪依法对2犯分别判处6年和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