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县之司法由县令统一掌理,县令聘请刑名师爷,协助批词状及办理文稿、整理案 卷;县设刑房,专司保管民、刑档案,录口供,缮写文稿。县监狱设典狱官(典史)。宣统二 年(1910年),设临桂县初级审判厅,置厅长、推事各1人。
民国初年,县之司法事务仍由县公署兼理,县知事行使检察官职权。县署另设司法处, 内设承审员和书记员,受理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承审员由县知事推荐,报请高等审判厅加 委;典狱官由县知事推荐,报请俭察厅加委。民国16年(1927年),桂林地方法院设立后,管 理临桂、义宁等县的审判工作。民国35~38年的所谓“戡乱”时期,临桂县政府内还设有军 事承审员、书记员,受理军事案件,以镇压人民的武装反抗。
解放后, 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遣散旧的司法人员,建立人民司法机关。1950年5月,县 人民政府设司法科,配干部5名。1951年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和清匪反霸斗争,成立临 桂县人民法庭,各区亦相继设立人民法庭,审理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中的案件。
1951年7月,成立临桂县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审判庭,行政组及2个 巡回法庭,在编14人。
灵川并入临桂后,将全县17个区(十二区由县法院直接受理) 划分为东、南、西3片,每 片设一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管辖一、二、三、四、五、十七6个区,为重点巡回法庭, 庭址设在一区的大圩镇,在大圩设中心审判站,另在二区的潮田、四区的六塘各设一审判站; 第二巡回法庭管辖六、 七、八、九、十5个区,庭址设在五通,在五通设中心审判站,另在 七区两江和十区宛田各没一审判站; 第三巡回法庭管辖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5个 区,庭址设在潭下镇,另在三街、九屋各设一审判站。巡回法庭由审判员、书记员、工作员 各1人组成。全院在编15人。
1955年,临桂县人民法院被桂林专区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重点县人民法院。
临桂和灵川分治后, 临桂县人民法院在五通、六塘、两江各建立1个人民法庭,县法院 在编8人(不含人民法庭)。1962年设二塘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中,县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并几经变动,直至1973年10月才恢复县人民法 院。同年,县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及办公室。1975年,恢复六塘、两江、五通、 二墉人民法庭,并增设会仙、宛田人民法庭。
1980年3月, 成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主持下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 1981年增设四塘、茶洞、南边山3个人民法庭。 1985年5月, 撤销茶洞、南边山人民法庭,其工作分别由两江和六塘人民法庭接管。1982年 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设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1990年,县法院内设刑事、民事、经济、行 政、控告申诉5个审判庭和1个执行庭及办公室,另有乡(镇) 人民法庭7个,在编司法干警共 7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