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解放初,在清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捕获关押的人犯多,为依法及时清理在押人犯, 县成立清理积案委员会,县法院成立清理积案小组,采取严肃谨慎的态度,在调查研究、整 理材料的基础上审理结案。
1952年,建立巡回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来信来访接待等司法制度。 一审案件除简单民事、轻微刑事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其余均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 审员由县、 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轮流值班,享有审判员同等权利。当 年,县法院配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次召开公审公判大会,严厉打击 干涉婚姻自由、残酷杀害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这一年,全县妇女因婚姻问题被迫自杀和被 人杀害案件共发生13起。一区南村农民曾有连因其妻曾水初积极参加土改等其他社会活动, 经常外出开会而起疑心吵闹, 曾水初也不满其丈夫所为而提出离婚,曾有连便伙同其他4名 凶犯将曾水初杀害, 并把尸体砍成3段丢入河里。九区明星桥村农民文启生因企图对其弟媳 刘小妹非礼遭拒绝而怀恨在心,借故挑起争吵扭打。文启生伙同家族其他12名凶犯将刘小妹 活活砍死,还将其心肝挖出吃食。对这2起重大凶杀案,县法院先后两次召开公审公判大会, 对残酷杀害曾水初、刘小妹的首犯曾有连、文启生等罪犯进行公审公判。
1954年,粮食实行随征带购,为保障粮食随征带购的顺利完成,县法院、县公安局、县 检察院共抽调28人组成3个巡回法庭, 到全县17个区受理案件40件,逮捕盗窃国家粮食及抢 购、套购粮食进行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29人,其中27人被分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56年,县公、检、法3家成立联合办公室,实行“三员”(公安预审员、检察员、审判 员) 办案,“三长”(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法院院长)审批案件的制度。刑事案 件先由3机关组成的案件材料审查组进行审查,然后交“三长”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县委批复, 再报专区检察院或政法委批准后进行起诉审判。当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70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辩护等审判制度被取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后,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员、辩护、合议、回 避等制度才得以恢复。
1983年10月至1985年10月,县法院审理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的案件58件,案犯 59名,除1名因病候审外,共惩处罪犯58名。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6名(含移送桂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结3件,案犯3名,判死刑2名,判无期徒刑1名),判处10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 徒刑35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7名。
据1952~1990年的不完全统计(缺1968、1969年) ,县人民法院(含“文化大革命”期间 的保卫组)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7177件,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等重大案件1068件,占14.88 %;盗窃案件1517件,占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