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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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县司法科成立,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51年7月,县法院成立后,设民、刑 审判庭,既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又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公、检、法军管会的办案组受理民事案件。当时片面强调下面 自己解决问题,大量民事案件一度置于无人过问状态。1973年,县法院恢复后设立民事审判 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审判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法律程序,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进行判决。
   民事审判中婚姻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大。50年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 要求解除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的案件增多。1953~1955年,平均每年审 结离婚案件达1115件。此后,“三大改造”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 义改造) 完成及改革开放后婚姻纠纷案件均明显增加。据1952~1990年的不完全统计,县法 院共审结离婚案件7041件,占这一时期民事案件12804件的54.99%。
   山场、水利、土地纠纷在民事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重。县法院一直把处理山场、水利、 土地纠纷放在突出、优先的位置。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进行协商、调 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1952~1990年,县法院共审结山场、水利、土地纠纷4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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