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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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4月, 县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诉案件。建 庭不久,桂林绢麻纺织染印厂对桂林市公安局维持临桂县二塘派出所对该厂设在临桂镇的一 个录像放映点进行检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申诉裁决不服,向临桂县法院申诉后,行政庭组织 力量进行认真查证核实, 组织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经过长达8小时的庭审调查,合议庭判 决维持桂林市公安局的裁决,要原告交付罚款和赔偿损失4010.4元。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如何依靠 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缺乏了解,对状告政府 各职能部门有疑虑,到1990年,行政庭仅受理行政申诉案件3件,审结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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