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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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第七节 申诉复查


   1956年4~8月, 在广西省、桂林专区工作组的协助下,县公、检、法3家抽调干部组成 清案工作组,审查了1955~1956年上半年所判决的719件刑事案件796名案犯的全部材料。审 查结果,属冤案56件,错捕72人,占审查案件数7.79%;错案115件,占审查案件数15.99%; 量刑畸重88件,占审查案件数12.24%;另有量刑畸轻和定性不准的案件3件。在捕后免诉、 教育释放的121人中,错捕26人,可捕可不捕95人。通过清案审查平反释放169人,改判69人。
   1978年,县法院复查了1967~1977年所判处的政治性案件52件,申诉案件20件,复查后, 改判13件。
   1980年, 根据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 县成立复查案件领导小组,清查 1966~1977年审结的政治、刑事案件494件565人,历年申诉案件121件135人。复查结果,属 冤假错案65件65人。受错误处理的人都得到改正,其中16名重新安排工作。
   1984年,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解放以来县 法院所判处的政治案件, 特别是与统战对象有关的案件和申诉案件231件。复查后,维持原 判211件,宣告无罪18件,免予刑事处分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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