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第二节 基层调解
清代以前,民间遇有民事纠纷,一般先由宗族长辈或地方绅董出面调停,一般平民百姓 很少愿意诉诸司法衙门。民国26年(1937年),在各乡(镇)、村(街)开始设立调解会。乡(镇) 调解会由正、副乡(镇)长及中心小学教职员组成,村(街)调解会由正副村(街)长和国民基础 小学教职员组成,负责调解一般民事纠纷。
解放后,1952年开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53年,部分区、乡把人民调解组织并入治保 组织。1954年,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暂行组织通则》,结合选举县、乡人民代 表,各区、乡相继恢复或成立人民调解组织。据1986~1990年统计,全县发生一般民事纠纷 10477起,调解成功率90%。其中土地、山林、水利纠纷1709起 (土地纠纷907起,山林纠纷 583起,水利纠纷219起) ,有的纠纷发展成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对发生的较大纠纷,县司 法局都出动宣传车,带领调解委员和处纠队员赶赴出事地点,在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宣传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调解处理,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1990年, 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抽调30余名机关干部组成4个处理纠纷工作队到13 个乡镇进行调处工作。 共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105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1起。当年, 全县共调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333起,调结31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