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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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第三节 公证


   清以前,民间在租赁、借贷、收养子女及分拆家产等方面立契据,都请数名“中见人” 在契约上签字划押,以示郑重和昭信守。民国时期,开始设立公证机关。民国24年(1935年), 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规定公证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地方法院的推事专办或兼办。 32年,又公布《公证法》,具体规定如何对各种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解放后,由县法院代行公证工作,审判员代理公证员职务。1957年,受理各种合同75件, 其中经济合同74件,房屋租赁合同1件。作出公证67件,不予证明7件。1986年成立临桂县公 证处, 审判机关不再代行公证工作。至1990年,共办理各种公证70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 4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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