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 第四节 律师
民国2年(1913年),桂林律师公会成立。至3年,有18人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解放后, 1956年8月,县法院设法律顾问处,配主任1人,律师3人。至1957年,共解答 法律咨询411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506件 (起诉书193件,上诉书37件,答辩书216件,申诉 书53件,其他7件) ,民事代理20件,刑事辩护8件。反右派斗争开始后,在“左”的思想影 响下,律师制度受到批判并被否定,县法律顾问处于1958年撤销。
1979年国家恢复律师制度, 县内只有1名法律工作者,由县法院代管。1986年成立县律 师事务所,有律师4人,其中二级律师1人,三级律师1人,四级律师2人。1982~1990年,共 接待和解答法律咨询1.8万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150份,办理刑事辩护案件445件,民事 代理案件341件,经济诉讼代理案件240件,为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