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第二节 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兵员需求量大,募兵已不能满足需要,便开始实行征兵制。 当年,广西省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青壮年都得服兵役;现职公务人 员、小学以上教师、中学以上在校学生可缓役;单丁独子、残废不治症者可免役”。征兵数 额由团管区按师管区核定的人数依据县适龄壮丁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县。 征兵有家庭调查 ( “二丁抽一”、“三丁抽二”) 、体检、抽签、征集等程序。适龄壮丁经团管区征兵事务处 医官体检合格后,参加抽签事务所举行的抽签,中签者即为应征入伍对象,按入伍日期到指 定地点集中。民国26~33年,临桂县共征兵12914名。37年征兵724名。
民国26~33年(1937~1944年)临桂县征集兵员情况表
单位:人

民国时期因战事频繁,征兵数额大,又因军中长官贪污腐化,克扣军饷,肆意虐待士兵, 被征壮丁家属优待甚微,生活困难,所以广大青年不愿服役。有钱势者贿赂县乡官吏,逃避 兵役,或出钱粮请人代役;穷人壮丁则多数逃躲服役,入伍者也伺机潜逃,乡、村长普遍采 用“抓壮丁”手段来完成征兵任务。如壮丁逃跑便质押家属,查封家产,迫使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