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第四节 义务兵制
1954年试行义务兵制,1955年正式实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光荣义务。凡年满18~22岁的男女青年,思想品德好,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都可自愿 报名入伍。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 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满后,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少数技术兵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政治上享 受排级干部待遇,每月按级发给工资。服役满15年(1985年7月起改为13年) 后。转业地方, 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每年征集兵员,县和乡镇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县、乡(镇)人民武装部及公安、卫生和其 他有关部门抽人组成办公室,实施征集兵员的具体工作。先广泛宣传征集兵员的目的意义, 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然后发动适龄青年自愿报名。每次报名应征的青年均达适 龄青年人数的90%以上。报名后,先在乡镇初检、初审,合格后参加县的体格检查,再经家 访和应征青年现实表现等社会调查,政审合格后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接兵部队共同择优定兵。 新兵入伍时,戴红花,干部、群众、学生敲锣打鼓夹道送行,场面热烈感人。
1954~1990年,全县征集义务兵34次共8102人。大多数年份每年征兵1次,1969、1976、 1978、1979和1990年每年征兵两次。1959、1961、1962、1967、1973、1975、1982和1988年, 县无征兵任务。
1954~1990年征集兵员情况表

注:1954~1960年征兵数含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