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第五节 预备役
1955年《兵役法》实施后,对全县适龄公民和复员、转业军人普遍进行兵役登记。1972 年,结合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换发征件再次进行兵役登记。1979年,根据军委总参谋部指 示,对全县40岁以下退伍军人进行了一次普查登记。1980年冬开始建立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制度。 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此后县内完善了预备役登记制 度,每年都进行预备役的统计核实,掌握全县退伍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变动(注销、补登记、 转类) 情况,为兵员征集提供可靠的依据。登记对象为所有适龄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 役的须服预备役。预备役分两类:第一类为基干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28岁以下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为普通民兵,29~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它符 合服预备役的公民。1990年,登记第一类预备役3000多人,第二类预备役4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