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 第二节 行政管理
清末,官办或地方公办的学宫、社学、义学、书院、学堂等由县劝学所直接管理,私塾 由主办者自行管理。
民国期间县立中学、县办小学和幼稚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中心国民基础学校、 村(街)国民基础学校分别由所属的乡、村公所管理,私立中、小学由主办者管理。
解放后各级学校实行分级管理。1950~1967年,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师范学校、重点 小学、县办农业中学、县直属机关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各区(公社)中心小学、村级小学、 社办农中和幼儿园,由所在区(公社)直接管理。1968~1990年,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 农(职)中、县直属小学、县直属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初级中学、公社(乡镇)中心小学、村 级小学、公社(乡镇)幼儿园,由公社(乡镇)直接管理。1950~1990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技 术学校、中学、小学,以及单位或个体开办的幼儿园,由企事业单位或主办人管理。
教师队伍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学校教职工定编、公办教师在县内调动、自然减员的补充、 教师的晋级和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县教育局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民办教师的聘任、辞退及 在本乡(镇)内调动由乡(镇)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
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县当年安排的预算对乡(镇)实行包 干。国家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教育包干经费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 加的征收和使用,地方、群众集资的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校舍的修建,由乡(镇)根据上级有关 规定作出决定。县直属学校的经费由县直接安排。
在业务上,教育方针、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改革的规划,教育质量的评估,中小学的 招生办法,中小学的教师工作和师资培训,由自治区、市(地)、县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县 直属中小学和乡(镇)属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师资的在职提高,分别由县、乡(镇)负责落实。
各乡(镇)设有教育组,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领导所辖学校实施上级 教育行政提出的计划、任务;制定本乡(镇)普及初等教育的规划、措施;领导学校开展政治 教育工作;检查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做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教职工的考核、调配; 抓好扫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办好各种技术班;合理使用上级下拨的教育经费,审查所属学 校使用经费情况,以及管理教师的工资、福利;发动群众集资办学;指导各校开展勤工俭学 活动;协助县教育局做好中小学的学生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