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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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五节 计划生育


   解放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县内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按 年末人口计算, 1950年全县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4.55人,1965年增至112.44人,1990年再 增至184.45人。人均耕地面积逐渐减少,1950年人均耕地面积为2.46亩,1965年降至1.98亩, 1990年再降至1.3亩。由于人口增加,城镇待业人口增多,1982年全县市镇待业人口599人, 1990年增至1021人,增加70.45%。尽管全县粮食生产不断发展,但由于人口增长幅度过大, 全县人均有粮增长幅度大大低于粮食总产增长幅度。 1950年全县粮食总产6445.25万公斤, 人均有粮309.57公斤。1990年全县粮食总产增至19015.21万公斤,增加195.03%,而人均有 粮468.18公斤,仅增加51.24%。
   50年代后期,开始在县内宣传避孕节育知识。1964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在全 县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文化大革命”初,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干扰。1970年后,计划生 育工作重新受到重视, 并逐步推向农村。 1975年, 全县人口出生率由上年29.17‰下降为 26.06‰,人口增长势头初步得到控制。1979年1月,县首次召开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 人代表大会,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在会上表彰了一批计划生 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对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和行政干预措施。 1980年,县内认真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 员的公开信》 ,至1986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下降至13.38‰。同年,四塘乡被评为全国计划 生育先进单位,会仙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王玉娣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先进工作者, 四塘乡乡村医生李培华被评为全国乡村医生先进工作者,会仙乡、茶洞乡、县招待所、县制 药厂被评为自治区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1987年全县人口出生率降至11.41‰,自然增长率降 至7.03‰,县被评为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1988年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生 育工作任务列入机关干部岗位责任指标,实行县、乡、村领导包干负责制,并在全县大张旗 鼓地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1990年,全 县人口出生率为11.73‰,计划生育率为84%,多胎率为3.28%,晚婚率为52.22%,节育率 为80.66%。 但由于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晚,农村中早婚、早育和 盲目生育现象还较普遍。
   管理机构
   1964年, 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委员,1名副县长任副主任委员,并在县 卫生科设办公室,配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均为兼职)。1965年,各区均建立计划生育委 员会。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机构瘫痪。1975年恢复计划生育机构,县成立计划 生育领导小组,仍在县卫生局内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均为兼职。1978年,县计划生育领导小 组办公室和各公社始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4年,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改为计划生 育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他工作人员5人;14个乡(镇)亦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站。 1987~1988年,共招聘计划生育专职干部61人,各乡(镇)配4~8人;同时成立县计划生育服 务站。 至此,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已形成网络。1990年,全县共有计划生育管理人员261人, 其中县27人,乡(镇)69人,村(街)公所不脱产管理人员165人。
   晚婚晚育
   解放前,受“早生儿、早享福”的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人们以早婚为荣,晚婚为耻。解 放后,提倡社会丰义新风尚,把晚婚作为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措施。1964年开始提倡晚婚, 晚婚年龄城镇青年男方28周岁,女方25周岁;农村青年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还规定中 等以上学校不得招收已婚青年(训干生除外);在招收青年徒工时,不招已婚青年;劳动就业 优先安排未婚青年。1979年再次提倡晚婚,晚婚年龄城镇人口男性27岁,女性24岁;农村人 口男性25岁,女性23岁。1981年起,对晚婚晚育实行奖励:凡职工在24岁后结婚生第一胎的, 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1982年县委文件规定: 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可延长产假14天。1985年后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 12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14天。1989年,全县初婚夫妇3075对,符合晚婚年龄夫妇 1605对,晚婚率52.20%;初育育龄妇女3242人,其中24周岁以上妇女992人,晚育率30.6%。
   节制生育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1979年11月,县革委作出决定: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已 结扎的育龄夫妇,发给奖金150元;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已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 发给奖金100元。1980年,县颁发临发(1980) 51号文件,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并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奖金50元及《独生子女优待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职工的, 每月发给其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直到14周岁为止,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均给 予优待; 农村社员则奖励工分400分或稻谷100公斤。至年底,全县共有165对育龄夫妇领取 了《独生子女优待证》。1985~1990年,领证育龄夫妇共777对。
   制止多胎生育 1964年,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 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草案) 》,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以两个为宜,最多不超过三个。 1979年11月,自治区革委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提倡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要超过两个。1980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出文件, 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决定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经济处罚,属干部职工的还给 予纪律处分。 1982年6月,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又发出文件,规定“国家干部和 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 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但必须在小孩满3周岁并获得准生证后才能怀第二胎,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为 有效制止多胎生育, 1979年冬,全县抽调239名干部组成宣传队,首次深入社队村寨开展计 划生育宣传。1980年后,县委、县政府多次发出文件,为制止多胎生育作出具体规定,并派 出工作队,每年在全县进行1~2次宣传、清理活动。1990年,全县多胎率3.28%,比1985年 下降20.1个百分点。
   节育措施 60年代,男性避孕主要使用阴茎套,女性避孕多为口服避孕药,也有人采取 放环、打避孕针和配置子宫帽等措施,山区还有少数妇女饮用中草药进行避孕。70年代,放 环已成为妇女避孕的主要措施,并有少数育龄夫妇分别进行输精管结扎或输卵管结扎。80年 代后,男女结扎人数增多。
   技术服务
   节育手术 1964年,全县仅有两名妇产科医生能为育龄夫妇施行节育手术。1965年后采 取多种方式举办节育技术培训班20多期,参加培训达452人(次) (含农村卫生人员)。1978~ 1979年,在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桂林工人医院、桂林地区医院等单 位医师指导下,县两次组织400多名技术人员携带药品、器具深入到161个大队为2000多名育 龄夫妇施行节育手术。 1980年,全县节育技术人员已增至16人,两江、六塘、五通3个中心 卫生院均能做男女结扎手术, 其余9个公社卫生院能施行放、取环手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 不断深入发展,全县节育人数越来越多。除县内接待手术外,桂林妇幼保健院、桂林地区医 院、桂林工人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也协助做了大量手术。 1988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节育手术服务。1990年,全县能施行节育手术的技术 人员增至72人。 在62421对育龄夫妇中,已结扎7840例 (其中男1247例,女6593例) ,放环 40414例,环扎率77.30%。
   术后回访及鉴定普查 历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计划生育宣传队和乡镇计划生育工作 站均对当年已接受手术的人员进行访问,并赠送猪肉、糖果等慰问品。1970年和1978年,县 妇联、妇幼保健站、各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还分别组成术后鉴定普查队,对1723名男女结 扎者进行全面鉴定普查。1983~1989年,共对6432名男女结扎者进行普查鉴定,均未发现术 后后遗症患者。
   1983~1990年节育手术情况表


   1985~1990年计划生育四项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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