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第三节 药品管理
民国时期各圩市私人药铺、诊所各行其是,药价混乱。
1958年, 县医院配有专职药剂人员,各公社卫生所药房由护士、医生兼管。1960年3月 设县药库,全县各医院、卫生所用药由县药库统一管理和配给。1963年县药库撤消后,药品 由各院、所管理。同年,各院、所对毒、麻、剧、限药品开始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 用帐册、 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规定中专毕业医士5年以上,大专毕业医师 两年以上才有开毒、麻药品处方权。领取毒、麻药品实行一式二份处方,经主治(管)医师或 院领导签字方可发药。
1982年9月,卫生部通知淘汰127种药品,县医药公司报损78种,价值2.1万元。
1985年卫生局设医药政股,加强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检查。1985~1990年,开办药品 从业人员学习班4期,培训214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42份;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案件4起, 其中伪劣药案3起 (罚款3446.5元, 销毁伪劣药品1509瓶,没收非药品珍珠霜等13种,价值 4540.11元),经营无生产许可证药品案1起(罚款5000元,没收药品折价11269.6元)。此外, 通过对医药市场的检查,还发现并收缴伪劣药品439种(次),相当于合格药品价格12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