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 第三节 生活习俗
着装
汉族 民国时期,富有人家中、老年男人着绸缎长袍或长衫,外套马褂;女子着旗袍, 外套短褂,头插金银头簪、翡翠银针,戴金耳环、金银或玉手镯。教师、学生穿西装或中山 装。一般人家男子穿蓝、黑粗布大襟唐装短衣。衣服男为对襟,女为挽襟、中领、宽袖,衣 边有的绣以简单花纹,裤管宽大。妇女包头巾,年轻的为蓝头巾,年长者为黑头巾,今四塘、 庙岭一带妇女仍用头巾包头,并用一根红线缠扎头巾;布鞋大多绣花,年、节和会友作客时 才穿;胸前喜欢围围裙(围布),围裙及系带绣有花边,系带末端配有流苏。所有着装均为自 种棉麻自纺、自染、自缝、自绣。解放后,人们着装渐改。
瑶族 民国21年(1932年)广西《各县民政视察报告》记述:男子头缠青巾,身着青布圆 领上衣,长至脐下,左右对襟布扣。穿裤长至膝下,胫缠青布三角脚绑,赤脚或穿草鞋。女 子头戴黑白丝线角帽,帽顶挂银毫,身着青布圆领套衣(每套5~6件),长至脐下,左右对襟 银扣(只作装饰,不扣),内有贴身胸围长至脐下,胫缠青布三角绑,脚穿棺形花鞋,耳戴大 银环。青年女子喜修眉、镶金牙和戴戒指。民国22年桂北瑶民起义失败后,当局强迫改着汉 装。此后,除少数老年人留有瑶装外,中青年人服装已与汉族相同。
回族 男子习惯戴白帽,妇女戴黑或白盖头,衣裤与汉族相同。解放后,逢民族节日还 有戴白帽的习俗。
壮族 清代女子头扎绣花白巾;上身穿圆领青衣衫,衣领边和袖筒镶红、蓝、绿三条花 边,也有的领边不镶花边,夏季多穿白色上衣;下身穿窄口裤,裤筒亦镶红、蓝、绿三条花 边。男子上身着圆领青布衣,下身着至膝短宽口裤。民国时期着装已与汉族无异。
饮食
境内居民饮食,城镇与农村大致相同。一日三餐,多饮酒。平原地区自酿米酒,山区多 酿杂粮酒(以红薯居多)。饭后饮茶水,并以之待客。
主食以大米为主,山区大米不足,多辅以玉米、红薯、芋头。年节做糯米糍粑、粽子。 民国时期贫苦人家和山区群众多食稀粥、杂粮,五荒六月以青菜、野菜充饥。
副食较为丰富,多以豆类、瓜类、蔬菜作菜肴。四季备有各类干菜、腌菜等。自制豆酱、 辣酱、腐乳等佐食,尤喜酸辣。平时多食素,节日食荤,有鸡、鸭、鱼、肉等。山区少数民 族农闲喜狩猎,偶有山猪、獐、鼠、鸟、山蛙等佐餐。
回族不吃猪肉,不吃一切动物的血和自死之动物。不饮酒,炒菜用植物油,其余与汉族 相同。
出行
清以前,县境乡村道路沿途建有凉亭或风雨桥,供人们避雨休息。宣统元年(1909年)统 计,临桂境内有大小凉亭137个,多为群众集资修建,今仍存少量。山区要道每年定期修理1 次,一般在立秋后三五天内由社老“喊寨”或互相邀约,自备工具,清沟补缺,除去路旁杂 草淤泥和拆换旧桥(小桥)朽木。
民国时期,出远门贸易、相亲、会友要翻历书择吉日吉辰上路,有“七(初七日)不出门, 八(初八日)不归”之说。农村带婴儿出门,要用锅墨烟在婴儿额头画上“十”字,并在背小 孩的背带上插上草标,以示“避邪”。此俗50年代仍有人家沿袭,60年代后,大部分人不再 讲究。
药浴
山区瑶族群众喜在每年除夕之夜药浴。 置一高1米,口径70厘米,底径45厘米木桶,采 回大血藤、小血藤、大活络、小活络、勾藤、五加皮、路边黄、路边菊、穿心莲、田基黄、 两面针等30多种草药,用大铁锅煮熬药水注入桶中,待药水温度适宜,便入水中洗浴。可舒 筋活血、清除疲劳、驱风寒、避湿气、消除存疾,对关节炎及皮肤病亦有疗效。每年除夕之 夜人人皆浴,此俗至今未间断。
禁忌
民国时期民间禁忌颇多,大年三十晚以前须将债务还清,忌欠债务过年;年初一忌打骂 小孩和毁坏东西,并忌在别家留宿;正月初一至十五不理发;出嫁了的女儿忌初一、十五回 娘家; 父母去世子女在退孝服前忌进别人家门,当年忌婚嫁;3年守孝期间忌贴红对联,春 节期间舞龙、舞狮进屋忌打鼓锣;生小孩满月前忌抱出门;婚嫁喜庆忌讲不吉利的话,外人 不得呆立大门边;小孩出生不满月忌夸小孩生得胖等。除上述禁忌外,山区瑶族、壮族还有 正月初一忌晒衣服,初三忌小孩出门,正月二十忌响声,二月初一忌下地劳作,三月初一忌 下水田,三月初三忌下地,不得晚上在家吹口哨,不得用脚踩火塘的铁三脚,柴火不得从尾 烧起,起耕房办酒后三日不扫地,自己房子失火后不得进入别人家,女人不能在晚上梳头, 妇女生小孩时忌男人在场,产妇产后一个月内其碗筷不得沾生水(可用开水洗并以火烘干), 小孩未满16岁前不得吃野猫、虎、乌鸦和鹰,村上安龙扫寨(迷信活动)后大门挂草标,外村 人不得进家。回族忌食猪肉、猪油和非动刀致死的动物以及所有动物的血等。
解放后,随着科学文化的逐步普及,人们的禁忌观念已渐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