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8 第四节 生产习俗
迎接瑞雪、新雷
冬季下大雪和立春后第一声春雷被视为吉祥预兆,家家放鞭炮纳吉。
春社禁垌
民国时期,山区瑶族春社日各家各户凑钱买猪到社庙祭祀,在社老的主持下商定村规民 约,宣布禁垌、禁山、禁河、禁偷盗。如有违犯,情节轻者教育,重者罚款。祭祀后将猪肉 按户均分,称吃“社肉”,其意是家家得吃,要人人遵守。1984年后乡规民约改由村公所和 村民小组组织群众商定。
守垌(山)
平原地区每年春插以后, 由一村或数村凑谷请1人守垌。守垌人手打竹梆巡回田间,看 守庄稼,防止牲畜践踏禾苗。四塘一带冬至后凑谷或集资请人守山,保护树木和柴草。此俗 今仍保留。
打背工
境内山区人民有换工习俗。民国时期换工挖土,多则百把人,少则几十人。由一人敲锣 打鼓,善山歌者边挖土边唱山歌,众人和着歌声、锣鼓声的节拍奋力挥锄。解放后集体生产, 换工现象自然消失。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换工现象重新出现,一般为几人或10余人, 不再敲锣打鼓。
草标
在已播了种的田、地插上草标(将茅草打成草结)或带叶树枝,示意人们注意不让牲畜践 踏。山民还将草标插在暂时存放路边的竹、木、柴草之上,表示此物有主不能乱拿。
赶娘娘圩
清末至民国初,庙岭一带妇女于每年正月初二、十五日到邓村赶娘娘圩。此圩交易的物 品大多是农村妇女常用的农具和用具,如水桶、猪槽、扁担、木盆、木瓢、木梳、镜子等。 赶圩的多为妇女,男性少见,民国后期已不成圩。
狩猎
每年金秋,山中野兽昼伏夜出,与人争粮,这时正是山区群众狩猎的季节。一般以村为 单位, 邀集20~30人,请师公在村头设祭坛敬奉梅山神,派人偷1只大公鸡作祭品,故意给 失主骂,认为骂得越凶越有利于捕获野兽。每次获得猎物归来,要到设坛处放一排枪,给山 神和人们知道出猎喜获丰收。射倒猎物时刻,凡在场或路过者,都可以分一份肉,俗称“游 山打猎,见者有份”。另外,还给失鸡户送肉2~3公斤表示答谢。此俗今仍承袭。
拜师学艺
民国时期理发、打铁、木工、泥工、裁缝等行业,从师要立合同,中途不得离师,规定 学徒期三、四年不等。学徒期间只供饭吃,不给工钱,还要侍候师傅日常生活,稍有不慎便 遭打骂。解放后从师礼俗从简,只请师傅吃餐饭,或付给一定礼金,日后来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