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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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四节 农村能源


   资源
   薪柴资源 据1985年调查,全县薪柴资源蕴藏实物量为12.81万吨(折标准煤7.31万吨), 人均0.35吨(折标准煤0.2吨) 。可开发实物量为7.2万吨(折标准煤4.1万吨),人均0.2吨(折 标准煤0.11吨)。
   茅草资源 是县内农村主要能源。除富有薪柴资源的黄沙、宛田、茶洞和南边山乡的部 分山区外,全县90%的农户以此为主要燃料。1985年境内林地、牧地及“三宜” (农、林、 牧)荒地蕴藏能源用草实物量为55.83万吨,可开发实物量53.06万吨,折标准煤24.34万吨。
   农作物桔杆资源 按谷革比进行计算, 1985年全县农作物桔杆资源理论蕴藏量17.76万 吨,折标准煤7.78万吨。
   人畜粪便资源 按照1985年调查时年末人口及猪、牛、家禽等全年饲养量、粪便排泄量、 收集系数以及沼气的产生天数(240天)进行计算,获得人畜粪便资源量为79.01万吨,可开发 标准煤量19.63万吨。
   利用
   民国以前,生物质能源一直是县内农村唯一的一种能源。解放后,开始由原来单一依靠 柴草,发展到使用煤炭、石油、电力和利用沼气的二次能源以及新能源。
   薪柴 据调查,1985年全县耗柴量为21.02万吨,为全县薪柴可开发资源量的291.94%。 1990年,全县耗柴量为9.77万吨,为全县薪柴可开发量的135.69%。
   桔杆 1985年全县用作燃料的桔杆为1.33万吨,为农作物桔杆资源量的7.49%。1990年, 全县用作燃料的桔杆为1.38万吨,为农作物桔杆资源量的7.77%。
   茅草 1985年, 全县饲养牲畜用草35.46万吨,扣除农作物桔杆和牲猪生喂部分后,实 用28.41万吨。加烧砖、瓦、石灰用3.34万吨,全县农村实际用草31.75万吨,为可开发量的 59.84%。1990年,全县农村用草24.27万吨,为可开发量的45.74%。
   煤炭 县内未发现有开采价值煤炭。 1956年,全县农村用煤10.8吨。1985年增至15536 吨, 其中乡镇企业用煤15324吨,占98.6%,其余为生活用煤。1990年,全县农村用煤量为 12.75万吨。其中乡镇企业用煤占90%,生活用煤占10%。
   石油 县内有少量储藏,但开采价值不高,农村用石油全靠国家分配。解放前,仅有少 数农户用煤油照明。1952年,全县农村成品油耗量为52吨。1985年增至1556吨。其中农田排 灌、田间作业、林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用830吨,占53.34%;乡镇企业用299吨,占19.22 %;照明用427吨,占27.44%。1990年,全县农村用油2922吨。其中农业排灌、田间作业、 林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用1384吨,占47.36%;乡镇企业用958吨,占32.79%;照明用580 吨,占19.85%。
   电力 县内农村用电始于1951年。根据1985年调查,全县水力资源蕴藏量为17.5万千瓦, 可开发水力资源装机容量8.6万千瓦。 1990年,全县农业用电2519万千瓦时,其中生活用电 1021万千瓦时。
   以上能源折算成标准煤后,1985年全县农村能源总消耗量为29.61万吨,人均耗能797公 斤, 为自治区人均耗能量的1.63倍。1990年,全县农村能源总消耗量为26.76万吨,人均耗 能708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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