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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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三节 收益分配


   现金分配
   初级社时期,以生产纯收入的30%作入社土地报酬,70%作劳动报酬。六塘朗村农业生 产合作社1954年总收入7318.43元,扣除生产投资2583.57元(占总收入35.3%),扣除税金和 积累142.03元(占总收入1.94%),社员分配4592.83元(占总收入62.76%)。在社员分配收入 中,以1515.94元作土地分红(占社员分配部分33%),入社土地每亩分红9.17元;以3077.34 元按劳动出勤日分配(占社员分配部分67%),每个劳动日分值0.51元。高级社期间取销土地 分红,总收入扣除费用、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后,社员分配部分全部按劳动出勤分配。
   人民公社建立后,搞公社一级核算或公社大队两级核算,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 因收入分配水平低,扣除供给部分后作为按劳分配部分所占比例已经很小。五通公社五通大 队1959年3~6月分配给社员24867元,其中作为公共食堂伙食费(社员吃饭不要钱)支出18657 元,占75.03%;作劳动报酬分给社员6210元,仅占24.97%。1961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 位后,曾强调按劳分配部分不能低于总分配额的70%,但直到1963年才达到70%的水平。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户除交国家的农业税和集体积累及管理费外,余下的全部归 农户自己支配,集体不再实行统一分配。
   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时期几个年份收益分配情况统计表


   粮食分配
   初级社以前,农户所生产的粮食扣除公粮和购粮后余下部分全部由农户自行支配。初级 社时期,先完成公粮和购粮任务,再留出种子和饲料粮,余下部分70%按老小和劳动力定量 比例分配,30%按入社土地和劳动工日进行分配。
   高级社时期,取消土地分粮部分。规模较大的高级社先核定各生产队粮食产量并扣除各 生产队应交国家的公购粮后,余下的再交由生产队以70%按老小和劳动力定量,30%按劳动 工日进行分配。
   人民公社时期,粮食分配变动较大。初期搞供给制,实行“吃饭不要钱”。粮食全部当 作口粮分配到食堂,由食堂按老小和劳动力的定量标准进行分配。取消“吃饭不要钱”并停 办食堂后,采取高级社时的分配办法。为了调动社员出勤和交家肥的积极性,1964年曾采用 过“三基本”(基本定量、基本劳动日、基本家肥)挂勾办法;年初由生产队确定各户的基本 口粮、基本劳动日和基本家肥数,年终按各户完成基本劳动日数和基本家肥数的比例进行分 配。
   1970年, 全县有20%的生产队推行大寨式“一心为公劳动, 自报公议口粮”的办法。 1971年除个别队外,大部分采取“定量粮加工分粮”的分配办法。据统计,全县1783个生产 队, 采取自报公议办法的1个生产队,占0.06%;采取全部按定量分配的245个队,占13.74 %。 其余均采用工分粮加定量粮的分配办法。其中工分粮与定量粮比例采用一九开的124个 队,占8.07%;采用二八开的762个队,占49.58%;采用三七开的651个队,占42.35%。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户生产的粮食,除按合同规定上交国家和集体提留 (供给五 保户、烈军属)部分外,其余全部由农户自主支配。
   其他农、林产品分配
   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集体生产的猪、鸡、鸭、鹅、鱼、蛋及罗汉果、甘蔗、香菇、马 蹄、大蒜等,大部分交售给国家,少部分分配给社员;集体生产的林产品如木材、木炭、毛 竹、棕片等,全部交售给国家。人民公社时期,在双轨制的情况下,国家定购定销产品价格 低,市场价格较高。集体生产的这些产品,国家划分为一、二、三类物资,分别采取统购、 派购和定购的办法。完成任务后,余下部分由生产队采取按人口或者按劳动力进行分配。实 行家庭联产承包后,随着市场开放和生产发展,农林产品价格逐步放开。1990年,除粮食仍 保留合同定购外,其他产品全部由农户自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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