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它们的关系决不是 偶然的。甲虫足部附节的同样的数目,是极大部分甲虫类所共有的一种性状;但是在木 吸虫科(Engldx)①里,如韦斯特伍得(Westwood)所说的,附节的数目变异很大;并 且在同种的两性间,这个数目也有差异。还有,在掘地性膜翅类里,翅脉是大部分所共 有的性状,所以是一种高度重要的性状;但是在某些属里,翅脉因物种不同而有差异, 并且在同种的两性间也是如此。卢伯克爵士(Sir.J·Lubbock)近来指出,若干小形甲 壳类动物极好地说明了这一法则。“例如,在角镖水蚤(Pontella)属里,第二性征主 要是由的触角和第五对脚表现出来的:同时物种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这些器官方面。” 这种关系对于我的观点有明显的意义:我认为同属的一切物种之必然由一个共同祖先传 下来与任何一个物种的两性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是一样的。因此,不管共同祖先或它 的早期后代的哪一部分成为变异的,则这一部分的变异极其可能要被自然选择或性选择 所利用,以使若干物种在自然组成中适于各自位置,而且使同一物种的两性彼此适合, 或者使雄性在占有雌性方面适于和其他雄性进行斗争。
最后,我可以总结,物种的性状,即区别物种之间的性状,比属的性状,即一切物 种所具有的性状,具有更大的变异性;——一个物种的任何部分与同属其他物种的同一 部分相比较,表现异常发达时,这一部分常常具有高度的变异性;一个部分无论怎样异 常发达,如果这是全部物种所共有的,则其变异性的程度是轻微的;——第二性征的变 异性是大的,并且在亲缘密切的物种中其差异是大的;第二性征的差异和通常的物种差 异,一般都表现在体制的同一部分,——这一切原理都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这主要是 由于,同一群的物种都是一个共同祖先的后代,这个共同祖先遗传给它们许多共同的东 西,——由于晚近发生大量变异的部分,比遗传已久而未曾变异的部分,可能继续变异 下去,——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选择能够或多或少地完全克服返祖倾向和进一步 变异的倾向,------由于性选择不及自然选择那样严格,——更由于同一部分的变异, 曾经被自然选择和性选择所积累,因此就使它适应了第二性征的目的以及一般的目的。
不同的物种呈现相似的变异,所以一个物种的一个变种常常表现一个近似物种所固 有的一种性状,或者复现一个早期祖代的某些性状。——观察一下我们的家养族,就会 极其容易地理解这些主张。地区相隔辽远的一些极不相同的鸽的品种,呈现头生逆毛和 脚生羽毛的亚变种——这是原来的岩鸽所不曾具有的一些性状;所以,这些就是两个或 两个以上不同的族的相似变异。突胸鸽常有的十四枝或者甚至十六枝尾羽,可以被认为 是一种变异,它代表了另一族即扇尾鸽的正常构造。我想不会有人怀疑,所有这些相似 变异,系由于这几个鸽族都是在相似的未知影响下,从一个共同亲代遗传了相同的体质 和变异倾向;在植物界里,我们也有一个相似变异的例子,见于“瑞典芜蔷”(Swedis h turnip)和芜青甘蓝(Ruta baga)的肥大的茎(俗称根部);若干植物学者把此等植 物看作是从一个共同祖先培养出来的两个变种:如果不是这样,这个例子便成为在两个 不同物种呈现相似变异的例子了;除此二者之外,还可加入第三者,即普通芜菁。按照 每一物种是被独立创造的这一流俗观点,我们势必不能把这三种植物的肥大茎的相似性, 都归因于共同来源的真实原因,也不能归因于按照同样方式进行变异的倾向,而势必归 因于三种分离的而又密切关联的创造作用。诺丹曾在葫芦这一大科里、其他作家们曾在 我们的谷类作物里观察到相似变异的同样事例。在自然状况下昆虫也发生同样的情形, 最近曾被沃尔什先生很有才能地讨论过,他已经把它们归纳在他的“均等变异性”法则 里去了。
但是关于鸽子,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在一切品种里会偶尔出石板蓝色的鸽子,它 们的翅膀上有两条黑带,腰部白色,尾端有一条黑带,外羽近基部的外缘呈白色。因为 这一切颜色都属于亲种岩鸽的特性,我假定这是一种返祖的情形,而不是在若干品种中 所出现的新的相似变异,这是不会有人怀疑的。我想,我们可以有信心地作出这样的结 论,因为,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此等颜色的标志非常容易在两个不同的、颜色各异的品 种的杂交后代中出现;在这种情形下,这种石板蓝色以及几种色斑的重现并不是由于外 界生活条件的作用,而仅是依据遗传法则的杂交作用的影响。
有些性状已经失去许多世代或者甚至数百世代还能重现,无疑是一件很令人惊奇的 事实。但是,当一个品种和其他品种杂交,虽仅仅一次,它的后代在许多世代中还会有 一种倾向,偶尔发生复现外来品种的性状,——有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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