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是衰弱的,可怜地矮小;各种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后代,也有完全一 样的情形。
总之,不合法植物和杂种在性状和习性上有着最密切的同一性。就是说不合法植物 就是杂种,不过这样的杂种乃是在同一物种范围内由某些类型的不适当结合产生出来的, 而普通的杂种却是从所谓不同物种之间的不适当结合产生出来的,这样说几乎一点也不 夸张。我们还看到,第一次不合法的结合和不同物种的第一次杂交,在各方面都有极密 切的相似性。用一个例证来说明,或者会更清楚一些;我们假设有一位植物学者发见了 三型性紫色千屈菜的长花柱类型有二个显著的变种(实际上是有的),并且他决定用杂 交来试验它们是否是不同的物种。他大概会发见,它们所产生的种籽数目仅及正常的五 分之一,而且它们在上述其他各方面所表现的,好像是二个不同的物种。但是,为了肯 定这种情形,他从他的假设的杂种种籽来培育植物,于是他发见,幼苗是可怜地矮小和 极端地不育,而且它们在其他各方面所表现的,和普通杂种一样。于是,他会宣称,他 已经按照一般的观点,确实证明了他的二个变种是真实的和不同的物种,和世界上任何 物种一样;但是他完全错误了。
上述有关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一些事实是重要的,第一,因为它阐明了,对第一 次杂交能育性和杂种能育性减弱所进行的生理测验,不是区别物种的安全标准:第二, 因为我们可以断定,有某一未知的纽带连结着不合法结合的不育性和它们的不合法后代 的不育性,并且引导我们把这同样的观点引伸到第一次杂交和杂种上去;第三,因为我 们看出,同一个物种可能存在着二个或三个类型,它们在与外界条件有关的构造或体质 上并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但它们在某些方式下结合起来时,就是不育的,这一点依我看 来,似乎特别重要。因为我们必须记住,产生不育性的,恰恰是同一类型的二个个体的 雌雄生殖质的结合,例如二个长花柱类型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另一方面,产生能育性 的,恰恰是二个不同类型所固有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因此,最初看来,这种情形和同 一物种的个体的普通结合以及不同物种的杂交情形正相反。然而是否真的如此,是可怀 疑的;但是我不拟在此详细讨论这一暧昧的问题。
无论如何,大概我们可以从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考察中,来推论不同物种杂交的 不育性及其杂种后代的不育性完全决定于雌雄性生殖质的性质,而与构造上或一般体质 上的任何差异无关。根据对于互交的考察,我们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在互交中,一 个物种的雄体不能够或者极其困难地能够和第二个物种的雌体相结合,然而反转过来进 行杂交却是完全容易的。那位优秀的观察者该特纳也同样地断定了物种杂交的不育性仅 仅是由于它们的生殖系统的差异。
变种杂交的能育性及其混种后代的能育性不是普遍的
作为一个极有根据的论点,可以主张,物种和变种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本质上的区 别,因为变种彼此在外观上无论有多大差异,还是可以十分容易地杂交,且能够产生完 全能育的后代。除去某些即将谈到的例外,我充分承认这是规律。但围绕这个问题还有 许多难点,因为,当探求在自然状况下所产生的变种时,如果有两个类型,向来被认为 是变种,但在杂交中发见它们有任何程度的不育性,大多数博物学者就会立刻把它们列 为物种。例如,被大多数植物学者认为是变种的蓝蘩篓和红蘩篓,据该特纳说在杂交中 是十分不育的,因此他便把它们列为无疑的物种了。如果我们用这样的循环法辩论下去, 就必然要承认在自然状况下产生出来的一切变种都是能育的了。
如果转过来看一看在家养状况下产生的或者假定产生的一些变种,我们还要被卷人 若干疑惑之中。因为,例如当我们说某些南美洲的土著家养狗不能和欧洲狗容易地结合 时,在每一个人心目中都会产生一种解释,而且这大概是一种正确的解释,即这些狗本 来是从不同物种传下来的。但是,在外观上有着广泛差异的很多家养旅,例如鸽子或甘 蓝都有完全的能育性,是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实,特别是当我们想起有何等众多的物种, 虽然彼此极其密切近似,但杂交时却极端不育;这是更可注意的事实。然而,通过以下 几点考虑,可知家养变种的能育性并不那么出人意外。第一,可以观察到,二个物种之 间的外在差异量并不是它们的相互不育性程度的确实指标,所以在变种的情形下,外在 的差异也不是确实的指标,关于物种,其原因肯定是完全在于它们的生殖系统,对家养 动物和栽培植物发生作用的变化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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